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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公交車司機被判後悔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6 08:18:05

打公交車司機被判後悔?法院: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打公交車司機被判後悔?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打公交車司機被判後悔(半路下車被拒打司機)1

打公交車司機被判後悔

法院: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想半路下車遭到拒絕,男子竟毆打公交車司機。日前,惠安縣人民法院對該男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19年4月3日14時許,陳某森乘坐公交車途經泉州台商投資區侖前紅綠燈路口時,要求公交車司機黃某明打開車門讓其下車,司機以該路口非停靠站點為由拒絕開車門,二人由此發生争執。車輛行至下一個紅綠燈路口等候綠燈時,陳某森沖到駕駛室繼續與司機争吵。綠燈亮起後,司機開動車輛繼續向前行駛,陳某森不顧同車乘客勸阻擡手擊打司機臉部一下。

司機将車開至泉州台商投資區公交中心樞紐站後報警,陳某森知道司機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民警調查,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時,公交車内實際載客21人、駕駛員1人。

法院審理:

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惠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森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陳某森在實際載客21人的公交車上,在他人勸阻下仍毆打駕駛人員,主觀惡性較大,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森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森毆打駕駛員時公交車剛起步,車速緩慢,現實危險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以被告人陳某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瑣事紛争便暴力毆打司機、妨害公共汽車安全行駛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财産損失。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确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杆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緩刑。如果具有“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等情節,應從重處罰。

法官提醒:

公共交通安全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一環,與廣大人民群衆息息相關,每一位公民都應當遵守公共交通秩序,尊重司機,文明乘車。

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在駕駛車輛時,其不僅是一名普通公民,身上更肩負着一車乘客的生命、财産安全,其在駕駛車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遇到無理取鬧的乘客時不要激化矛盾,應沉着冷靜,安全駕駛;如遇乘客情緒較為激動,可以選擇就近停車并報警。而乘客無論出于什麼原因,都應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切勿以辱罵、暴力等方式解決問題,幹擾司機安全駕駛,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如果遇到其他乘客有幹擾司機安全駕駛的行為,也不要做旁觀者,應視自己的能力和現實情況及時制止其他乘客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或者報警。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洪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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