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抵押如何實現抵押權?所謂抵押,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實現優先受償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抵押财産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向抵押權人償還債務,當然也包括在債務到期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以公允的價格直接将抵押物抵償給債權人現實中如果抵押人、抵押權人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實現優先受償權則是最為快捷、高效、低成本的“雙赢”路徑,但是,如果不能協商一緻,抵押權人又如何才能更好的實現抵押權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兩次抵押如何實現抵押權?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所謂抵押,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實現優先受償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抵押财産折價、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向抵押權人償還債務,當然也包括在債務到期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以公允的價格直接将抵押物抵償給債權人。現實中如果抵押人、抵押權人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實現優先受償權則是最為快捷、高效、低成本的“雙赢”路徑,但是,如果不能協商一緻,抵押權人又如何才能更好的實現抵押權呢?
抵押權的設定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債務人以自己的财産為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二是除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财産為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無論以上述何種方式設定抵押權,債權人均有權在債務到期後,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就如何确認和實現抵押權來說,對債權人通常有3種方式進行選擇:1、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協商的方式,對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等,将處置的錢款償還債務;2、按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對債務人、抵押人提起訴訟,在主張債權的同時主張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3、依據民事訴訟中的特别程序按“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提起訴訟。對于第3種方式最大的優點則是審結迅速,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30天内審結(第2種通常會在2個月以上6個月以内審結),審結後直接可以進入執行程序,可以快速實現債權。
但在實務操作中,當事人基于自身或外部的原因,抵押權人(債權人)在主債權訴訟中并未一并主張抵押權,債權人是否可以在主債權的執行程序中直接依據其經過登記的抵押權而主張優先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财産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财産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根據該解釋,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并未要求債權人必須取得“生效法律文書”。
實務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債權人向債務人(抵押人)提起訴訟,但并未主張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此時,抵押權人是否還要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内另行主張?否則,會不會被認定為喪失抵押權呢?
我們從最高院相關案例中可以找到答案:
長春市吉盛通達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天地人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别除權糾紛(2021)最高法民再 154 号民事民事判決書的裁判觀點: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本身不适用訴訟時效制度,在主債權未經生效裁判确定之前,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但當主債權經訴訟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後,如債務人未主動履行的情況下,隻要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期間内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參照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就應視為抵押權人在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内行使了權利,抵押權人的權利仍應受到保護。通俗的講,在主債權經生效裁判确認後,此時的主債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期間不再是訴訟時效期間,而是申請執行期間。
周轶、石謝東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2020)最高法民再 123 号民事判決書裁判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第二款,抵押權人有權依此規定主張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在訴訟中“未同時請求确認抵押權,而在執行過程中直接主張優先受償權,不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換言之,抵押權人在訴訟中即便沒主張優先受償權,在執行程序中主張優先受償權同樣受到法律支持。
結論:按照舉重明輕的原則,隻要抵押權人對主債權在訴訟時效内提起訴訟,不論是否在提起訴訟時要求優先受償權,隻要抵押權人未明确放棄優先受償權,且抵押權人在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限内提起強制執行,并在執行程序中提出優先受償權均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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