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場管理手段?作者:山東省委黨校(山東行政學院)社會和生态文明教研部 李華,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土地市場管理手段?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作者:山東省委黨校(山東行政學院)社會和生态文明教研部 李華
土地流轉和适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但在我國人多地少、農村情況千差萬别的實際情況下,必須因地制宜、穩妥推進。
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取得了積極進展。通過土地流轉,農村土地實現了集中連片種植和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節約了生産成本,促進了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但在實踐中,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也暴露出一些“市場失靈”問題,急需政府加強相關制度建設,有針對性地校正和糾偏。
土地集中經營決策及披露信息不暢。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的集中利用多以項目的形式開展,包括大型農場、生态農場、現代農業示範基地等形式。然而,這些項目的實施,大多由鄉鎮基層政府或者村莊的村“兩委”發起和決策,在此過程中缺少真正意義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論證過程,農民處于被動參與的狀态。一些鄉鎮基層政府作為項目發起者,往往憑借自身的公權力,按照政府行政管理的思路和做法來推進項目的實施,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替農民做主決策,忽略了對作為弱勢一方的普通農戶的意見的征求與反饋。同時,一些基層政府在扶持農業大戶規模化經營的同時,對不同意土地流轉和入股的農戶,會采取一些調整承包土地地塊或者其他勸導和誘導的手段,變相犧牲被流轉土地農戶的利益,造成不公。
土地承包流轉與土地承包價格存在不合理現象。當前,農民計算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和入股的價格,主要是基于現實的成本,很少考慮到土地的機會成本。以我省某地的土地集中利用開發項目為例,該村土地集中後的産出高達10000元/畝/年,也即該土地在集中利用前的機會成本高達近萬元,顯然千元左右的土地流轉或者入股價格有失公允。當然,該村存在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即村裡會将土地的增益通過村莊福利的形式進一步對農民進行分配。但是,其中的流轉價格形成機制值得進一步商榷。此外,目前多數地方的土地流轉的簽約年限較長,多在10年,甚至30年,每年固定的土地轉包價格顯然不适用,考慮到貨币的時間價值以及土地價值因素,亟待形成合理的土地轉包和入股價格機制。
缺乏土地集中利用的退出機制。集中後用于規模化農業種植的土地,時常會因為農田的過度種植與利用而帶來土壤肥力、品質的減少和下降,大量的化肥、農藥等的應用也會造成土壤闆結、土壤重金屬堆積等污染問題。為防止土地集中後的過度使用,應建立完善土地集中的退出機制,即農戶有權依法将集中的承包土地收回,并且要厘清各方責任和義務,對土地質量的下降進行合理補償。
土地集中利用中存在削減農業用地和影響生态保護的現象。土地集中使用大多用于建立集生态、文化、旅遊、住宿等于一體的綜合性園區,需要修建一定的人文景觀和基礎設施及相當數量和規模的建築物、構築物。考察大多數園區建設項目可以發現,它們大多圍繞服務業和旅遊業等第三産業服務,屬于第一産業的農業内容較少。這樣勢必減少農業用地的面積,尤其是用于農業種植、養殖生産等的用地。同時,這種做法改變了原來的生态圈,對土壤、地下水、地表植被、地表河流、湖泊等都會産生一定的環境影響,對生态保護帶來不少負面效應。
土地流轉和适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但在我國人多地少、農村情況千差萬别的實際情況下,必須因地制宜,積極穩妥進行推進。針對上述突出問題,可從如下幾個方面着手改善。
創新土地集中利用的體制機制,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鞏固、發展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必須堅持家庭聯産承包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完善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并通過政策創新與體制機制創新予以不斷發展。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發揮農民的主體地位,保障和維護農民基本權利和利益。一方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引下,劃定土地集中利用的區域和範圍,明确農業生産的用途和目标,将農村土地集中的自發和無序引向有序。另一方面,制定對土地集中利用的激勵和約束政策,落實對土地利用的監管責任,引導建立合理的土地轉包、入股和委托的價格形成機制,暢通土地集中農戶的退出機制,形成土地集中能進能出的良性發展局面。
建立土地規模化利用的信息公開、問卷調查與聽證制度。在拟集中利用的土地範圍内,即土地集體産權所在的村莊範圍以及可能影響到的村莊範圍内,進行信息公告,明确土地規模化利用的用途、方向、範圍、時間、開發項目的建設内容、經營性質、營業範疇,項目可能對周邊社會和生态環境帶來的不良影響,以及預防和減輕的措施等,在一定的期限内通過指定的形式進行公示,同時要将征求農民意見以及對農民意見進行反饋的事項、形式與時間同步公示。另外,要對被集中土地的農戶發放問卷調查,充分征求農戶意見,對項目比較重大、涉及農戶較多、農民反應強烈的事項,應該組織公開聽證。通過組織和引導農民在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前期實施階段充分參與,以事前預防的做法将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态。
對農民在土地集中利用過程中進行賦能。賦予農民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集體資産更多、更有效的權能,切實保障農民最根本、最基本的核心利益。對農民的賦能内容涉及面甚廣,就土地的規模化經營來說,通過加強農民的職業教育與培訓,提高其農業技術水平以及經營管理能力,即适應現代農業的要求,培育“懂技術、善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通過因地制宜,結合具體地區的具體情況、自然環境和社會特點,選擇合适的科技技術以及管理經營知識,向農民提供有針對性的培訓,并提供相應的信息支持,幫助農民成為具有較高的科技知識和一定的管理經驗,善于用現代科技來組織生産、管理的農業方面的行家裡手,或者是“知識型的農業工人”,促進農業勞動生産率不斷提高。
加強農業企業的社會責任建設。企業在土地開發集中利用的信息披露、相關社會及環境影響預防和減輕方案的提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農業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合法經營,即必須遵守國家土地利用和開發的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不得違法經營、損害社會利益和生态環境;第二個層次是合理回報社會,主動承擔企業的社會義務,如對農村減貧的支持、參與鄉村文化建設,主動采取措施保護生态環境等;第三個層次是與政府、農民形成多赢的利益共同體,企業與農民、政府變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利益共同體。在這方面,政府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引導:一是強化招商引資的标準和要求,對農業資本進行規範和約束;二是加強農業企業社會責任的管理,通過強制性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等形式進行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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