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領域經常提到“GP”與“LP”, 即“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很多人知道他模糊意思。但是,用文字表述出來且讓人一看就懂的解釋,還真有些難度。有一位哥們咨詢法律界、基金界、工商界等多個專家,給出的答案也令他不十分滿意。就這個問題,我也困擾過一段時間,經過反複思索、研究、分析,自認為搞明白其中的奧妙,分享給各位網友,如有不妥,批評指正!
先來幹貨,看圖:合夥企業與私募投資基金的分類
合夥企業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
根據《合夥企業法》可知,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包含“實業型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本文定義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采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GP:普通合夥人,也就是有限合夥制基金中承擔基金管理人角色的投資管理機構。
LP:有限合夥人,也就是有限合夥制基金中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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