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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公司沒有試用期直接辦理入職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8 19:39:36

試用期

幾乎是每一個職場人的必經之路

時長通常在一個月到六個月之間不等

用來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互相了解、互相适應

一般來說

入職的時候

設立“試用期”

本是用人單位和新人

互相磨合的常規操作

可是在一些地方

“試用期”卻成了

公司忽悠求職者的幌子

就像去買水果

跟老闆商量一下

嘗一兩個試試酸甜還行

一直嘗,又不買

這就有點不合适了吧?

但實際上

這樣霸道的“顧客”

并不少見

考核不合格、了解還不深入......

都是他們“無限試吃”的借口

什麼公司沒有試用期直接辦理入職(入職2年5次試用期)1

互聯網上

也有人分享了

自己被延長試用期的維權經曆

什麼公司沒有試用期直接辦理入職(入職2年5次試用期)2

近日

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的一起勞動争議案件中

有勞動者遭遇了用人單位的“奇葩操作”

入職兩年多

簽了5份勞動合同

約定了5次試用期

其中有4次試用期被延長……

關于試用期

勞動法到底是咋規定的?

再延長

最終仍被辭退

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員工的“試用期”長短

受到勞動合同期限限制

一般來說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如果超過半年“試用期”

就有違反規定之嫌

遭遇這些“迷惑操作”的陳先生

在2018年6月入職北京一家公司

入職兩年多以來

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雙方就簽了5份

每次簽合同

都約定了一段試用期

簽完過段時間

公司又通知他

說好的3個月試用期

又要延長至6個月

什麼公司沒有試用期直接辦理入職(入職2年5次試用期)3

2020年12月

兩年試用期結束後

等來的不是轉正

卻是公司以他“不能勝任崗位”為由

發來的試用期辭退通知書

陳先生就此提請了勞動仲裁申請

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何陳先生的試用期會被不斷延長?

公司表示

是陳先生反複懇求公司延長試用期

及多次簽訂勞動合同

才導緻多次約定試用期

但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工資

是每月8000元

根據陳先生提供的工資發放記錄

公司一直按照5000元工資标準發放

對此,法院認為

該公司的做法

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什麼公司沒有試用期直接辦理入職(入職2年5次試用期)4

在現實中

類似陳先生的遭遇

其實并不少見

很多年輕的求職者

明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

卻敢怒不敢言,更不會起訴公司

這背後的原因首先在于

在就業壓力較大的情況下

一些公司給員工開出的“試用期”待遇

能暫時解決求職者的生存問題

雖然員工在身份上一直沒有“轉正”

但在沒有更好工作機會的情況下

也隻能先委曲求全

一些公司管理者

意識到求職者的不易後

不僅沒有因此産生基本共情

反而認為這其中“有利可圖”

他們隻對員工“無限試用”

卻不将其納入正式員工序列

這樣既利用了勞動力

為公司創造了效益

又不必承擔應有的責任

然而

持有上述想法的公司

隻能忽悠一時

長遠來看

損失的還是自己的聲譽

甚至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這次陳先生的經曆

就說明已經有一些勞動者意識到

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也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

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

延長試用期

需謹慎!

所謂試用期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

雙方為了互相了解

而協商約定的考察期限

那麼

如果勞動者的考察不合格

用人單位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記者梳理發現

關于此類案件

各地司法實踐的觀點并不統一

2015年

北京的吳先生入職一家公司

雙方約定試用期三個月

到時間後

雙方又簽訂了延長試用期協議

把試用期又延長了一個月

後來在處理争議時

該公司堅稱

延長試用期的行為

經過雙方協商一緻

且延長以後的試用期

也沒有超過法定期限

但法院認定

該行為明顯違反現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判決吳先生按時轉正

在2016年的另一起勞動争議案件中

法院則給出了不同的判決

當事人楊女士的試用期考核不合格

與公司協商後

約定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

對此,法院認為

由于在第一個試用期内

楊女士沒能得到用人單位的肯定

延長試用期

其實是給了她一個工作機會

對她是有利的

且也得到了她的同意

延長後的試用期時長也并未違反規定

因此該延長行為合法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

試用期長短受到勞動合同期限限制

其中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那如果延長的試用期

超過了法定時長怎麼辦?

律師表示

用人單位應按照試用期滿的月工資标準

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什麼公司沒有試用期直接辦理入職(入職2年5次試用期)5

特殊情況下的

試用期延長

律師告訴記者

“結合現有的法律

法規規定以及司法實踐

一般不建議延長試用期

但是部分省份以及地區

支持‘特殊情況’下的

試用期的順延、中止等情形”

什麼公司沒有試用期直接辦理入職(入職2年5次試用期)6

例如

根據相關文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

若因疫情等客觀原因不能返崗上班

用人單位可以采取靈活的試用考察方式

考核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或可與勞動者協商順延試用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患病

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

在規定的醫療期内

試用期中止

盡管法律對試用期延長有特殊規定

但通常情況下

作為用人單位

應當嚴格遵守法律

對于試用期次數的限制規定

說好了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

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不能說改就改

别拿“試吃”當“霸王餐”!

我們應該具備

一定的“防忽悠”意識與手段

主動了解與勞動者

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敢于向侵犯勞動權益的行為說“不”

懂得積極維權

才能讓類似不法行為越來越少

也絕不能

将自己的合法權利“讓渡”出去!

來源:共青團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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