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3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适用人身損害賠償标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明确了人身損害賠償标準适用問題
一、2022年5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标準為:1.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繼續适用我省《試點工作方案》。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标準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26721元,經營淨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80。
為避免對标準适用問題的理解出現分歧和偏差,結合省院通知及中院意見,就費用标準及計算方式明确如下:
1、2022年5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項下包含兩項内容:(1)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2)(如存在被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該兩項費用應分别列明,合并計算。
2、2022年4月30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存在被扶養人的,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中列支。
舉例說明
A年方35,因交通事故去世,被扶養人為其女8歲,則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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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不再将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但審判實踐中都是将被扶養人生活費作為獨立的計算項目并将其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相加得出賠償總額。
2020年3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标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标準為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淨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被侵權人有被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被扶養人系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除可以獲得死亡賠償金中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仍有權作為近親屬參與剩餘部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修正後規定:“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讨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内容是将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計算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計算;将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标準修改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标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區分城鄉居民分别計算,而是統一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城鎮居民指标計算。
2022年6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人身損害賠償标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人身損害賠償标準适用問題明确如下:一、2022年5月1日起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标準為:1.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6558元。二、2022年4月30日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繼續适用我省《試點工作方案》。所依據的有關費用标準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26721元,經營淨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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