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金是指肇事者在經濟方面給予受害者的損失賠償;遺腹子指的是出生時父親已經過世的孩子。那麼,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父親身亡,遺腹子是否有權獲得賠償金額呢?
案件回顧
路上下着淅淅瀝瀝的小雨,趙林騎着一輛電動車前往超市給身懷六甲的妻子買些愛吃的食物,正當這時,肇事司機孫旭駕駛一輛小轎車高速行駛在道路上,與趙林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導緻趙林當場死亡。後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趙林的突然離世給懷孕8個多月的妻子楊華造成極大的打擊,楊華在悲痛中産下一子趙小林。
趙林後事辦妥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不成,楊華無奈之下開始向外界尋求幫助,多方打聽下選擇了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的律賠保平台,律賠保在接到委托後,由于肇事者孫旭頑固不化的态度,最終決定将孫旭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趙小林撫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8萬餘元。
争議焦點
事發後出生的趙小林訴求的撫養費能否獲得支持成為本案争議的焦點。
被告孫旭與保險公司認為:趙小林與受害人雖為父子關系,但事故發生後才出生。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趙小林在趙林死亡時尚未出生,不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夠行使請求權的民事主體。
雖然《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但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不是繼承案件,賠償金不等同于遺産,保留胎兒份額的規定不能在本案适用。
同時,被告認為“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中的“實際”,意指死者去世之前已經存在的撫養關系,趙小林在趙林死亡時尚未出生,不是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因而不能獲得撫養費的賠償。
律賠保一方的王律師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加害人應當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撫養,但因死亡事故發生而尚未撫養的子女。
雖然趙林因交通事故死亡時趙小林仍在母體孕育過程中,其是否能正常出生具有不确定性,故此時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趙小林正常出生後,其出生的事實已經确定,當然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就依法與受害人形成撫養關系,依法享有正常的被撫養權,其撫養費用必然要實際發生。
父親趙林因本案交通事故緻死,被告孫旭的人身損害行為導緻死者無法履行對遺腹子的法定撫養義務,若再将其排除在被撫養人範圍,顯然有失公平,損害了趙小林本應享有的正常的被撫養權,因此,趙小林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相應的撫養費損失。
法院判決
法庭認為,《繼承法》規定了對胎兒的“特留份”制度,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一規定體現了保護胎兒權利的立法精神,是對胎兒出生後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保護。
雖該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而不是繼承案件,但根據民法通則明确的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加害人應當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的規定。
這裡“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應當理解為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人和應當由死者撫養的人,該案趙小林雖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還未出生,但其屬于應由死者趙林撫養的人,原告出生後,具備了民事主體資格,現向加害人主張賠償,是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
故判決保險公司與孫旭共賠付楊華各項賠償金46.6萬餘元。
庭審後,楊華一家向律賠保工作人員表示感謝,并對裁判結果感到欣慰。雖然為趙小林争取到經濟補償,但孩子缺失的父愛親情問誰要?善待生命,車速慢點無所謂,家人盼你平安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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