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僅銷售預包裝保健食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留言日期:2021-05-21
全國人大于2021年4月29日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改(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加: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請問:僅銷售預包裝的保健食品是否屬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而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答:
您好,您留言咨詢的問題收悉。目前,我司正在會同特殊食品司就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改備案相關工作進行深入研究,您提到的問題,将在研究備案工作中充分予以考慮。待相關政策明确後,将在總局官網予以公布。感謝您對食品經營監管工作的支持!
回複部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司時間: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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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今後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在此之前,企業銷售預包裝食品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後方能從事經營活動。在2021年4月29日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産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随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也下發通知,對按照原規定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且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再區分含冷藏冷凍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統一納入預包裝食品規範管理。
具體是如何操作的?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市場主體可以在申請營業執照時通過填寫“多證合一”中的“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事項完成備案登記,也可以在登記注冊完成後再辦理備案手續。已經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要求變更辦理備案的,可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時同步予以備案。
來源:食藥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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