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衆平台抄襲文章的民事訴訟?近日,北京海澱法院審結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公衆平台抄襲文章的民事訴訟?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近日,北京海澱法院審結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
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在中國知網、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載服務,侵害了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
據悉,該案是文著協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維權訴訟。此案對互聯網環境下完善文字作品的合法傳播與交易模式、保障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交易中經濟利益的實現具有積極意義。
【案情】
原告文著協訴稱,中國當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其去世後,作品著作權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繼承。文著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著作權人授權,可以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事宜進行維權訴訟。文著協發現,二被告未經授權,通過電子化複制,将《北京文學》《文學界》《芳草》《朔方》《雪蓮》《閱讀》《天涯》《可樂》《名作欣賞》九種期刊、雜志中刊載的作品《受戒》,在中國知網及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平台上向公衆提供,并通過付費下載的方式,獲取非法收益,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學術期刊公司辯稱,其通過中國知網發布的涉案作品處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00年司法解釋)施行期内,屬于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絡轉載法定許可期間。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廢止了關于網絡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應繼續适用該條司法解釋。
被告同方知網公司辯稱,其僅為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提供技術支持,不參與中國知網網站和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的運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國知網收費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不屬于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與著作權法在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進行平衡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對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産生直接沖突和影響,無法适用該條規定予以抗辯。學術期刊公司未經涉案作品權利人或文著協的許可,在其經營的中國知網中提供九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二被告通過分工合作的方式,通過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共同向網絡用戶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最後,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學術期刊公司賠償文著協經濟損失1萬元,同方知網公司對其中的2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告連帶賠償文著協合理開支1萬元。
【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文著協作為依法成立的文字作品集體管理組織,二被告作為期刊數字化傳播數據庫的經營者,法院希望:通過本案能促進雙方基于各自行業優勢,共同探索互聯網環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傳播與交易模式,完善著作權人、期刊雜志社、商業數據庫多方主體之間的作品許可使用制度與報酬支付制度,提升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保障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交易中經濟利益的實現,營造權責分明的著作權交易與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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