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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具備三個法律特征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1 17:29:31

民事訴訟證據具備三個法律特征(民事訴訟證據的審查重點和方法)1

民事訴訟證據具備三個法律特征(民事訴訟證據的審查重點和方法)2

導讀

2017年法官員額制改革全面完成,員額法官對案件質量全面負責、終身負責全面實施。最高法院沈德詠副院長指出,“訴訟為解決糾紛争端而設,證據則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可見,對證據的審查是确保案件質量的重中之重。如何才能将案件辦成“鐵案”“精品案”,讓案件質量經得起曆史檢驗、終身不被責任追究呢?筆者就民事訴訟中對證據審查的重點和方法,談談粗淺看法。

一般來說,每一名法官都會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是往往還會出現上訴、申訴、上訪、重審、再審、錯案等現象,這就說明僅單純審查證據的這“三性”是不夠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可以看出,審查的重點除了證據“三性”外,還應包括全面客觀性、合理邏輯性、經驗法則性。

一、關于證據真實性的審查

所謂真實性,是指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客觀存在的。

1.證據的内容是否真實。有時當事人雙方商量好到法院打假官司,這時提供給法院的借款條、合同書等證據就是假的,實際是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和合同法律關系的,就是為了逃避債務和執行。這就需要憑法官的經驗來辨别真假,從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形成的原因、目的、履約的可信度、正常人生活和經營的合理性、當事人自然狀況等去分析和鑒别證據内容的真實性,若是簡單地認為當事人雙方對證據均無異議就作出裁決,就會産生假案、錯案。

2.證據是否是原件、原物,複印件、複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對原件、原物,有時當事人也會動手腳,所以應認真仔細審查,複印件、複制品最好在法官見證下完成,可省去對一緻性的審查。對待上述問題的審查,一是在對方當事人對原件、原物或複印件、複制品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對該單一證據輕率認定,應綜合考慮全案證據去判斷;二是在缺席審理的案件中,隻有一方當事人時,會形成偏聽偏信的态勢,俗話說“兼聽則明”,這時法官就可以充當被告方對原件、原物或複印件、複制品的真實性進行辨析,認真仔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3.審慎分配舉證責任。不能簡單地認定一方舉證不能即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我國多數案件的當事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民群衆,特别是在一方有律師,另一方沒律師的情況下;或是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普普通通的自然人時,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就出現不平等現象。我們在對待一方為訴訟能力低下的社會弱勢群體反駁對方主張而又無證據的情況時,應慎重下判,切勿輕易、簡單地認定舉證不能而敗訴。對弱勢一方合理的反駁、辯解和存有疑點的證據,應認真仔細審查。

4.全案證據之間不應相互矛盾。就單個證據來說,好似各自都是真實的,但證據和證據間出現矛盾時,這就需要法官全面地審核全案證據,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各自主張充分舉證,對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盡可能滿足,對涉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涉及身份關系、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依職權裁定的程序性事項的證據應及時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從全案運用邏輯推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着重審查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能否形成證據鍊條,能否排除合理懷疑,最終達到完全确信和實現去僞存真。

二、關于證據合法性的審查

所謂合法性,就是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

1.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就是說非法手段形成取得的證據,如以暴力、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手段形成獲取的證據,就是來源上不具有合法性,即人們常說的“非法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再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形成書面文本,類似這樣的規定就是對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即形式上也要具有合法性。

2.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這裡不是說,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就是不合法、就不能采信,這一點現行法律沒有明确的規定。隻是說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是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才符合法律的規定,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規定可以理解為:一是這類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二是這類證據不屬于優勢證據;三是這類證據的證明力要小于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證言和證人提供的證據。

3.逾期提供的證據,能否簡單地判定違反規定不予采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對逾期提供證據的不能簡單地判定違反規定不予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這條規定因客觀原因或者對方未提異議的,不算逾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該條規定明确了,一般情況下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是不予采納的;若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雖然逾期,也應當采納。

三、關于證據關聯性的審查

所謂關聯性,就是證據要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即要與案件事實相關。

1.單個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的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查:……(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這裡規定的主要是對單一證據内容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進行分析鑒别。筆者在審理一起個人向銀行貸款糾紛案件時,就遇到銀行主張擔保人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但銀行提供的擔保合同是汽車分期擔保合同,而非房屋按揭貸款擔保合同,問題出在了銀行拿錯了格式化合同,造成了擔保内容與本案貸款内容不相關,其主張也得不到支持。看似證據真實、合法,應該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證據内容與本案事實沒有關聯性也不能采納。

2.各證據之間是否相關的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這就是說,隻單個證據進行審查還不行,還應審查證據能否相互印證,不能有相互矛盾的證據,證據與證據之間也應相關聯。

終身負責制時代對法官的要求更高、更嚴。司法實踐中,案件千差萬别,隻有很好地審查好證據,才能做到事實清楚,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最終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 青島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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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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