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是中國古代曆史上由北方草原遊牧民族建立的王朝,統治者是蒙古族,其草原文明與中原文明不同,元朝征服後金之後,國内的階級矛盾日益強烈,并且民族融合出現了新的問題。元朝作為統治階級,民族衆多,内部統治面臨着一定的壓力。為了更好的實現其統治,元朝在社會等級制度的建立和人種制度的建立上下了不少功夫。所以也就形成了元朝的統治政策與其他朝代“與衆不同”之處。“元朝實行嚴格的民族等級制度,為了維護政權,加強統治,于是采取民族壓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蒙古族統治者根據征服順序的先後将人分為蒙古、色目、漢人和南人四類,後人将其總結為“四等人制”。
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級制度。即把全國人民劃分為四個等級,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擁有各種政治、經濟和法律上的特權,地位最高:之所以要将蒙古人作為第一等人,其主要目的是突出蒙古人的統治地位,通過加強蒙古人的社會地位,确保蒙古人能夠享受更多的特權,便于元朝的統治者加強統治效果,滿足統治需要。并且這一等級設置也反映了元朝統治階級的曆史局限性,是一種封建社會的特有行為和做法。
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亞、東歐來到中國的一部分人,由于他們歸附較早,也最值得信任,政治地位僅此于蒙古人。色目人是元朝統治者根據統治需要以及曆史發展中的現實需求設置的一種等級。這部分人的共同特征是對元朝的統治有一定的貢獻,并且與蒙古族在民族習慣和曆史文化上有一定的共同點,便于與蒙古人的交流。因此,這一部分人被元朝統治者劃分為第二等人。
第三等是漢人,是指原來金朝統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漢人、契丹、女真、渤海、高麗等。在金朝的統治中,民族種類較多,其中漢人、契丹、女真等對元朝統治的威脅不大,對元朝的民族融合還能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基于分化漢人和提高統治效果的目的,元朝征服中原後将金朝統治下的各族人民當做了第三種人,雖然地位較低,但是比純粹的第四等人還要高出一個等級。
第四等是南人,專指原來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會地位最低。由于南宋是被蒙古族直接征服的,因此南宋統治下的漢人和其他各族人民,被理所當然的放在了四類人種的最低一等。這種地位的設置,反映出了元朝統治者對漢人的懷疑和猜忌,也表現出了元朝統治者在統治過程中采取了對漢人壓制的手段。
從元朝四種等級人的起源來看,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現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至元末結束。這一點是有曆史資料作為佐證的。在四種等級人的制度出現之後,四等人制經過不斷的發展,并在以後的歲月裡進一步完備。再如成宗大德元年(1297)四月,中書省、禦史台倡議,各道廉訪司必須選擇蒙古人為使,對四種等級人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
元朝征服以後出現的四種等級的人,使得元朝社會的等級出現了新的變化,不但改變了宋朝和金朝的民族政策,同時也使元朝的等級制度更加明顯。因此,四種等級人的出現,加速了元朝社會等級制度的建立,使民族劃分泾渭分明。四種等級人的出現,是元朝社會等級制度建立的重要手段。對民族進行劃分,并根據民族确定社會地位和等級種類,在元朝征服之後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從元朝的統治來看,這一手段對元朝建立等級社會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四種等級人的出現,使得元朝社會失去了民族融合的機會。山于根據民族劃分了不同等級的人,在元朝中的四種等級人的交流是比較少的,民族融合很少。因此,四種等級人的出現,使得元朝社會失去了民族融合的機會,雖然在短時期内便于統治,但是從長期來看是具有較大危害的。元朝征服之後,四種等級人的出現,反映出統治階級傾向于建立等級分明的社會制度,通過強化民族等級,達到建立等級社會的目的。因此,四種等級人的出現,标志着元朝正式進入了等級社會,使得元朝統治進入了新的時期。
元朝是一個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也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幅員廣大的國家。在滅亡金朝後,在其境内出現了較大的民族間和區域間經濟、文化的差别,滅亡南宋以後,這種區域間的不平衡進一步擴大。從四等人制形成的過程看,現實的民族差别、區域差别正是四等人制産生的客觀原因。宄其原因,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治因素。元朝統治者在對全國政權進行争奪的過程中出現了與以往建立蒙古國不相同的地方,不僅統治的民族增加,還要處理各種問題,蒙古族作為統治階級其臣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有限,其人口數量也不占優勢,要想通過正常的科舉途徑進入仕途将難以維護蒙古族作為統治階級的利益,于是在政治上和科舉取士方面給予蒙古族特權,不僅如此,還在法律等諸多方面享受優待,使元朝政權牢牢掌握在蒙古族統治者手裡。元朝“四等人制”政策的本意是加強對元朝的統治,從其效果來看,确實加強了元朝統治者的統治,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大多由蒙古人掌控,并擁有特權,為其在全國的政權建立多了一重保障。
元朝“四等人制” 政策,雖然形式上有民族壓迫之嫌,但是它的主要目的是維護政權,鞏固統治。元朝統治者為了提高自己作為統治民族的地位,對各民族進行分化,即不同民族,或依據被征服的時間不同,人為地制造民族等級。遼、金是這樣,元朝亦是如此。
二是文化因素。無論是對于一個民族或者國家來說,文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元朝的統治者蒙古族作為統治民族還涉及“華夷之辨” 的問題。“華”指華夏民族,“夷”是古代華夏民族對周邊異族的貶稱。元朝是少數民族政權,統治者是蒙古族,對于蒙古族的統治,自然有不服從者,他們就利用上述觀點對其統治進行攻擊,這是不利于元朝的長治久安的。而且元朝原來并非身居中原,自入主中原後,遭到了南宋人民的奮起反抗,這當然會被元朝統治者所不容。而
位于北方的漢人在蒙古族建立政權的期間,對其各項制度的建立是有幫助的,自然會采取不同的政策來對待他們,導緻漢人與南人地位不同。而色目人,他們最先服從于元朝的統治,并為蒙古人的統治貢獻自己的力量,并且蒙古人在全國建立政權的過程中,色目人受其影響比較深,在文化方面蒙古人與色目人的聯系也更為密切,民族等級制度應運而生。
三是社會曆史因素。元朝四等人制的民族等級政策并非元朝獨創,據《遼史》記載:“太宗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就是對于契丹民族具體事宜的處理由專門的官員擔任,官署在君王所居北面,所以稱北面官;而對于漢民族具體事宜的處理也有專門的官員,與上述相反,官員所居在君王住處的南面,所以稱南面官,對契丹和漢人的管理由各自民族進行分開治理。“女真族建立金朝後,在兵權、财權上的用人順序為:“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漢人”,兩個政權的建立有一個共同之處,那就是國家的統治者都是北方遊牧民族,而不是漢族,這就自然會出現與漢民族統治時期不相同的政策措施。
元朝建立後的“四等人制”政策,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對遼的一種繼承與發展。元與遼的不同在于,元朝實現了多民族的統一,統治區域也比遼要廣闊得多,所以,元朝面臨的挑戰不僅是封建社會特有的階級矛盾,也面臨着民族矛盾。總之,為了加強對政局的把握,蒙古族統治者不僅需要實施一系列方針政策來鞏固統治,還需要防範其他被統治民族的反抗。
元朝的四等人制政策體現在元朝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給元朝統治者的統治帶來了深刻的影響。首先,由于元朝統治者采取不公正的民族等級制度,不僅在心理上對廣大人民是一種災難,而且使多數人對于元朝的統治心生厭惡,使域内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矛盾加劇,社會動蕩,給元朝的統治帶來不利的影響,并最終造成元朝末期各民族的起義不斷發生,這種現象并非元朝統治者所能控制,深陷其中不能自救,元朝就此消亡。其次,元朝的四等人制政策雖然給民族關系帶來不利影響,但是其在維護元朝的大一統方面的作用是不可磨滅的。最後,蒙古族統治者的遊牧文明與中原地區的農耕文明互相碰撞、互相吸收,促進了中華民族的融合過程。
參考文獻:《元朝史》上、下冊《元代賦役制度研究》《元代社會經濟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宋元時期的海外貿易》《元代社會生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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