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優化城區人居環境,切實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水平,着力解決群衆反映強烈的交通擁堵、亂停亂放、占用公共道路資源、堵塞生命通道等問題,積極創造安全、有序、暢通、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進一步增強人民群衆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據縣委縣政府城市“清廢”專項行動的具體安排,結合“一難兩亂”專項整治開展,現就規範城區道路及小區車輛停放秩序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未施劃停車泊位的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廣場等公共區域停放車輛。
二、嚴禁機動車在依法劃定的停車泊位以外場所亂停亂放,未在停車泊位内停放、超出停車泊位停放、未按指示方向停放。
以上行為均屬違法停車,一旦違反縣公安局機關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罰款100元處罰。
三、徹底清理城區各街道、居民小區“僵屍”車輛,暢通生命通道,對占用消防通道的違停車輛予以拖移,被拖移車輛所有人須持有效證件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後方能領取車輛,并接受公安機關與消防救援大隊的處罰。
四、在路内停車泊位上停放的車輛,應當按照停車泊位指示的方向和位置一車一位有序停放。未标識停車方向的應當沿車輛行進方向順向停放。嚴禁車輛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盲道)、機動車道停放,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違者予以拖移。
五、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嚴禁非機動車在依法劃定的停車泊位以外場所亂停亂放,未在停車泊位内停放、超出停車泊位停放、未按指示方向停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将依法予以拖離并處以罰款30元處罰。
六、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設置停車場及在停車泊位放置私人物品影響車輛停放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施劃的停車泊位和設置的停車标識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挪用、撤除或設置停車障礙。如有違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車輛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強制将該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九、對拒不配合,或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景泰縣公安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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