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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補償金怎樣計算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7 12:20:02

11月初,又到了員工跳槽、公司辭退員工的高發時期。

【員工離職賠償】既是員工們關心的問題,也是HR們需要熟知的問題,那麼什麼情況下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N、N 1、2N如何适用?什麼情況下需支付賠償金?以下是各種情況的彙總,供閱讀者參考。

目錄

一、經濟補償的計算标準

二、N經濟補償

三、N 1經濟補償

四、2N經濟補償

五、0經濟補償

六、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幾點注意

(一)經濟補償金是否包括獎金、社保、津貼等收入?

(二)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三)“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如何界定?

一、經濟補償的計算标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N經濟補償

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N經濟補償:

被迫離職補償金怎樣計算(員工離職經濟補償N)1

三、N 1經濟補償

N 1經濟補償中的“1”實際上是代通知金,适用于單位無過失性辭退的情況。即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勞動者,就無需支付“1”的代通知金。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N 1補償金。

被迫離職補償金怎樣計算(員工離職經濟補償N)2

四、2N經濟補償

2N實際上指的是單位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

常見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如下三種:

(一)法律明确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4、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不滿足時強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協商解除、無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以上情況均在需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滿足時,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在條件不滿足時即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遵循法律程序,比如在無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在經濟性裁員時,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若用人單位未遵循法定程序即解除了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

五、0經濟補償

在下列情況中,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被迫離職補償金怎樣計算(員工離職經濟補償N)3

六、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幾點注意

(一)經濟補償金是否包括獎金、社保、津貼等收入?

經濟補償基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超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計)。這裡的工資是否包括獎金、社保、津貼等收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2008年前後的經濟補償需要分段計算。即2008年後的經濟補償自2008年開始計算,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按照當年的規定計算。2008年前後經濟補償的區别如下:

被迫離職補償金怎樣計算(員工離職經濟補償N)4

(三)“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如何界定?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在實踐中是有争議的,因為在實踐中,大部分地區的統計部門并未對應公布“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這一數據,而隻是公布“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這樣的數據,并未實現法律規定概念和統計數據的一緻性。具體實務中應用哪個标準,各地區都有差異,此部分内容可以參考“東方法律檢索”公衆号的文章《經濟補償、賠償金三倍封頂計算基數統計口徑彙總(全國42個地區)》,該文章對全國42個地區的做法進行了歸納,供閱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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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東方法律檢索:經濟補償、賠償金三倍封頂計算基數統計口徑彙總(全國42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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