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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犯罪包括哪些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4 19:48:13

玩忽職守犯罪包括哪些罪?對于玩忽職守類犯罪案件,少數審查調查人員初次接觸時不知如何下手本文從玩忽職守類犯罪的司法認定出發,結合筆者的工作經驗,就此類犯罪的認定及證據收集等問題進行梳理,以供參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玩忽職守犯罪包括哪些罪?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玩忽職守犯罪包括哪些罪(玩忽職守類犯罪認定及證據收集)1

玩忽職守犯罪包括哪些罪

對于玩忽職守類犯罪案件,少數審查調查人員初次接觸時不知如何下手。本文從玩忽職守類犯罪的司法認定出發,結合筆者的工作經驗,就此類犯罪的認定及證據收集等問題進行梳理,以供參考。

一、犯罪主體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隻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渎職罪主體适用問題的解釋》,具體可以分為五類:一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在依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五是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其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因此,本罪主體身份證據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證明相關組織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比如,有關人員為上述第一類、第四類的,需收集相關公司和企業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主管部門對人民團體成立的批準文件。二是證明相關人員從事公務。比如,第一類人員需收集任職文件、幹部履曆表,其他需收集任命書或委派書、聘用協議、相關機關就其身份的說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五類人員都需要收集戶籍資料等證明其自然身份的證據,特定主體還需要收集資格證等證明其特定身份的證據。

二、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本罪主觀方面為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這裡的過失僅針對造成的危害結果即“重大損失”而言,并不排斥其對涉嫌犯罪行為違反工作紀律和制度規章存在故意。而且,如果行為人因認識能力有限無法預見或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麼其主觀上沒有過錯,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踐中,審查調查對象往往不會主動供述自己實施行為時真實的心理狀态,或用過失掩蓋故意,或用不能預見、不可抗拒掩蓋過錯,審查調查人員要在全面收集相關證據的基礎上,仔細甄别:一是審查調查對象的供述和辯解、相關人員的證言等,分析其實施行為時對危害結果發生的真實心态;二是審查調查對象的個人簡曆、文化水平等,分析其認識能力;三是審查調查對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工作業績等,分析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客觀行為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本罪行為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職責。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職責來源主要有四類:一是法定職責,即法律法規中明确規定的職責。需收集法律法規相關一般性和特殊性規定。二是基本職責,即該工作崗位應遵守的具體規定。需收集相關行業領域、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内部制定的規章制度等。三是授權性職責,即因有權機關或人員授權而獲得的職責和權限。需收集相關機關或人員的授權文件、說明或證言等。四是依照慣例應履行的職責,即雖沒有明文規定,但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或工作習慣應遵守的職責。需收集相關領導、同事及同類崗位人員的證言。

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确履行職責主要有三種表現:一是擅離職守,即未按要求的時間或未在要求的場所行事;二是完全不履行職責,雖未擅離職守但根本沒有履行職責要求的行為;三是不完全履行職責,即雖然履行了職責,但敷衍了事,違反相關規定履職。審查調查中需收集審查調查對象的供述與辯解、領導與同事證言、其他知情人證言及物證、書證等。

四、重大損失的認定及相關證據收集。玩忽職守行為隻有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關于“重大損失”,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渎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重大損失”主要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實踐中,可将“重大損失”分為三類:一是經濟損失,即立案時确已造成的經濟損失,又分為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需收集會計鑒定、審計報告、價格評估報告等證據;二是人員傷亡,需收集法醫學鑒定意見、診斷證明、死亡證明等證據;三是聲譽影響,需收集新聞媒體報道、社會輿論及廣大群衆的反映等證據。

五、因果關系的認定。本罪的成立要求玩忽職守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8号:楊某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檢例第8号),在渎職犯罪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麼,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職行為,應認定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實踐中,可以遵循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般标準,即先采用“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條件關系公式初步判斷,再看危害結果是否系玩忽職守行為危險的現實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出現介入因素,還應當考慮行為危險性大小、介入因素異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屬于行為人管轄範圍等進行綜合判斷。

六、法條競合。除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外,刑法其他條款還規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罪,如第三百九十九條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第四百條失職緻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第四百零九條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四百一十三條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這些特别規定應優先于普通規定适用。(喻娥 作者單位:湖北省襄陽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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