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解釋的基本問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憲法解釋的重要性已經凸顯出來了因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而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具有較強的綱領性、抽象性,所以,要把憲法在具體實踐中運用起來,就需要首先通過解釋把憲法的含義明确化、具體化但在這個問題上,目前卻存在截然相反的看法:有人認為,憲法在實踐中被虛置了,并且主要的原因就是缺少憲法解釋實踐;有人卻認為,憲法并沒有虛置,立法行為就是一種憲法解釋那麼,為什麼在這個問題上有這麼大的差異呢?這還要從憲法解釋來談起,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憲法解釋的基本問題?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憲法解釋的重要性已經凸顯出來了。因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而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具有較強的綱領性、抽象性,所以,要把憲法在具體實踐中運用起來,就需要首先通過解釋把憲法的含義明确化、具體化。但在這個問題上,目前卻存在截然相反的看法:有人認為,憲法在實踐中被虛置了,并且主要的原因就是缺少憲法解釋實踐;有人卻認為,憲法并沒有虛置,立法行為就是一種憲法解釋。那麼,為什麼在這個問題上有這麼大的差異呢?這還要從憲法解釋來談起。
從字面上理解,憲法解釋就是把抽象的憲法規範,尤其是把其中隐含的憲法精神明确、具體表達出來的過程。從最廣義講,任何一個憲法上的主體根據憲法的要求行事,也就是對憲法的一種解釋。隻不過,不同的主體作出的解釋性質和效力是不同的。比如,立法機關對憲法解釋最終也還是抽象的,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中的解釋才是一種具體的解釋。但在效力上,隻有有權解釋主體作出來的解釋才具有最終的效力。也就是說,每個憲法主體作出的解釋隻有在其職責範圍内才有效,比如司法的解釋隻有在其行使審判權的個案中才是有效的,而超出其職權範圍,如脫離個案就無效了。當然,對這些主體所作解釋産生争議時,就需要由最終解釋權的主體來認定,如果最終解釋主體認定其行為是超出或違背憲法的,就應作出違憲的裁決。從這個意義上講,最終的憲法解釋權實際上就是違憲審查權,最終解釋的效力也是以違憲審查權作為後盾的。
我國憲法把解釋權授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它既是立法主體,也是有權解釋主體,立法權與解釋權是合一的。它的立法行為既可以看成是作為立法機關的職責行為,也可以看成是憲法解釋行為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但這一安排會遇到兩個問題:其一,由于立法是違憲審查最主要的對象,因此,由其行使最終的解釋權就會産生自己審查的問題。其二,立法機關的解釋仍然具有抽象性,在遇到具體的争議需要适用時,還需要法院進行适用解釋。有人說,我國法院并沒有解釋憲法的權力,遇到需要憲法解釋的,應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這種觀點是有偏頗的。其實,适用包括憲法在内的法律是法院的一項義務,也是其職責的一部分,這種解釋本質上是司法權的一部分,并不一定需要交由立法機關來解決,即使交由立法機關解釋了,最終還須由法院來适用。當然,由于法院的适用解釋并不具有最終的效力,對于它的解釋,全國人大可以通過解釋案予以推翻,重新确認。若法院認為相關法律是違憲的,其不能進行違憲審查,應請求有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來決定。也就是說,違憲審查意義上的憲法解釋和非違憲審查意義上的憲法解釋應互相配合才能構成一個國家完整的憲法解釋制度。
(作者系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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