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二年,法律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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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是幾年?
浙江學通律師事務所沈薛陽律師解答:
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産同類産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争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産與原單位有競争關系的同類産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浙江學通律師事務所沈薛陽律師解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沈薛陽律師簡介
沈薛陽律師,擔任紹興頭條特約律師、上市公司法律顧問,長期專注于合同風險防範、合同糾紛研究、處理,執業期間經辦的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不予起訴、判決緩刑的成功率高,代理多家國有資産公司不良資産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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