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供人們生活、學習、工作、居住,以及從事生産和各種文化、社會活動的房屋稱為建築物,如 住宅、學校、影劇院等; 而人們不在其中生産、生活的建築,則叫作“構築物”,如水塔、煙囪、堤壩等。
建築物可以有多種分類方式,按性質、結構、高度類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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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使用性質分類按建築使用性質,可分為民用建築、工業建築及農業建築。
三、按建築結構分類(主要承重構件)
按建築結構形式和建造材料構成可分為木結構、磚木結構、磚與鋼筋混凝土混合結構(磚混結構)、 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鋼與鋼筋混凝土混合結構(鋼混結構)等。
四、按建築高度分類(1)單層、多層建築。建築高度不超過 27m 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不超過 24m(或已超過 24m, 但為單層)的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
(2)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于 24m 的非單層建築。我國稱建 築高度超過 100m 的高層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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