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标是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
隻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并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标,注冊人不得拒絕。
如:安化黑茶、炎陵黃桃、庫爾勒香梨、甯鄉黑豬等商标。
集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
集體商标不是個别企業的商标,而是多個企業或個人組成的某一組織成員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商标。集體商标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為适應集體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并将之公諸于衆,由集體成員在公衆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如:潼關肉夾馍、沙縣小吃等商标。
注冊主體的區别
證明商标的注冊人必須是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例如,“安化黑茶”商标的注冊人是安化縣茶旅産業發展服務中心;“炎陵黃桃”商标的注冊人是炎陵縣炎陵黃桃産業協會;“庫爾勒香梨”商标的注冊人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甯鄉花豬”商标注冊人是甯鄉縣畜牧水産技術推廣站。
集體商标的注冊人是工商業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性、集體性特點的組織。例如,“沙縣小吃”商标注冊人是沙縣小吃同業公會;“潼關肉夾馍”商标注冊人是老潼關小吃協會。
使用主體的區别
證明商标注冊以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并且法律嚴格禁止證明商标注冊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标。
集體商标注冊以後,凡集體商标注冊人的所屬成員,在履行必要的手續之後,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标。非集體組織的成員加入該集體組織後,有權使用集體商标;集體組織成員退出該集體組織後,無權使用集體商标。
注冊目的的區别
注冊證明商标的目的是為了向社會公衆證明某一産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如産品的産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對這種特定的品質擔負保證的責任。
集體商标申請人的注冊目的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産品特征、便于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于建立集團整體的信譽、盡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而對産品或服務有檢測、監督能力的組織。
于地理标志而言,注冊證明商标和集團标志的目的差别不大。
在是否可以轉讓方面,法律的要求區别
證明商标的轉讓,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即受讓人能夠向商标局提供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其具有對某種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備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并經商标局審查、核準、公告後,即可産生證明商标轉讓的法律效力。
由于集體商标與特定主體(協會、團體等)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聯,所以法律嚴格禁止集體商标的轉讓。
證明商标和集體商标的注冊流程申請注冊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有兩條途徑:
l 委托在商标局備案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辦理。
l 申請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冊大廳辦理。
一件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從申請到核準注冊至少需要6個月。如果商标注冊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一方面損失商标注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注冊商标還需要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仍然處于未知狀态。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标之前最好進行商标查詢,以便确認是否存在先商标權。
l 委托商标代理機構辦理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注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備案的商标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标局備案的商标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l 申請人在商标注冊大廳自行辦理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注冊申請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 在打碼窗口确認提交注冊申請→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标注冊規費 →領取規費收據
(申請人領取收據後,提交商标注冊申請工作就已完成。申請人在收到《領取商标注冊證通知書》後,到商标注冊大廳領取《商标注冊證》)
證明商标和集體商标申請整個流程耗時約13個月左右。
流程 |
受理 |
實質審查 |
初審公告 |
核準注冊 |
所需時間 |
1-3個月 |
6個月 |
3個月 |
1個月 |
(當需要補充或整改材料時,承諾時間可能延長)
證明商标和集體商标的申請材料
證明商标 |
集體商标 |
1. 商标注冊申請書 2. 商标代理委托書 3. 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 |
4.證明商标使用管理規則 |
4.集體商标使用管理規則 |
5.詳細說明申請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标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
5.集體成員名單 |
地理标志注冊申請,除提交上述所需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标志的文件。 2.有關該地理标志商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産品志、年鑒、教科書、正規公開出版的書籍、國家級專業期刊、古籍等)并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3.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範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産品志、年鑒、教科書中所表述的地域範圍,或者是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範圍證明文件。 4.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的說明。 5.地理标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标志能力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應提交申請人所具有的檢測資質證書或當地政府出具的關于其具備檢測能力的證明文件,以及申請人所具有的專業檢測設備清單和專業檢測人員名單。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并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以及檢測設備清單和檢測人員名單。 6.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标志集體商标、證明商标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标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