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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裡是本立普法君頻道
前段時間,小編的朋友
不知道在哪裡看的消息
讓朋友一直誤認為
公司調整崗位,隻有勞動者不接受,就是違法調動。
如果公司以此開除勞動者,還可以要到違法解除合同的雙倍經濟賠償金?!
這真的是天大的誤會,如果到時候真的不是違法調動,隻會吃力不讨好,坑了自己都不知道。
普法君在這裡要和大家說一下
企業合理調整工作崗位的
不屬于違法調動
不信,可以看一下
下面這個案例
【案件簡介】
小明與工作崗位調整
小明2012年入職上海某電子公司工作,2016年4月8日,電子公司發出《人事調動申請表及調令》,要求小明于2016年4月9日起從管理部經理調任物業部保安隊長,調動理由為“公司組織架構調整,部門撤銷”,調動前後月薪不變。
小明當場表示拒絕調動,并繼續在原經理部門辦公司打卡,後被告知已從管理部經理辦公室撤崗,但小明依舊不到保安室隊長處報道,後電子公司以其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屬于嚴重違紀行為,按自動離職處理,因此辭退了小明。
小明認為電子公司屬于違法調動,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2,500元。
但勞動仲裁并不支持小明的這個主張,小明随後申請上訴。
【一審判決】
企業合理調整,不屬于違法
一審認為:小明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一節,缺乏法律依據。
首先,電子公司因組織架構調整,合理調整工作崗位,且小明原管理部經理的部門、崗位撤銷,電子公司将被告崗位調整為保安隊長,調崗前後的月薪不變。小明未向電子公司要求安排其他合理的工作崗位,表明電子公司對小明調崗并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
其次,電子公司多次通知被告至新崗位報到上班,但小明拒不接受公司的調崗安排,仍然打卡後至管理部經理辦公室,在月薪和福利待遇尚未發生變化時,小明以電子公司降低工資标準為由拒絕調崗,表明小明拒絕調崗缺乏依據;
再次,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無故曠工連續三日等除名。即電子公司已向被告在内的員工明确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屬于嚴重違紀,可予解除勞動合同。
電子公司将管理部撤崗後,小明仍然拒絕至保安隊報到上班,電子公司以小明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為由,按自動離職處理,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故小明要求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後面小明上訴至二審法院,但是結果依舊是維持原判。
在很多案例裡面,這種情況下,一般來說,勞動者的訴求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難道公司調整工作崗位,雖然薪資沒變,但勞動者不願意,那就應該妥協嗎?怎麼做是錯的?怎麼辦才是最好的?
調崗後的錯誤做法
被公司進行調崗後,大部分人都會犯以下幾個錯誤:
1、消極對待,直接不去或連續多日不上班。
這種做法肯定會被視為曠工,視同嚴重違紀行為,那樣公司就可以有理由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2、不發表任何意見、不作任何要求。
看到公司發的工作崗位調整通知後,沒有表示其安排不合理,沒有要求其重新安排,會被視為表示認同這份調整通知書的合理性。
3、不到新崗位報到,依舊在原崗位處打卡。
很多勞動者會認為,隻要我每天到原崗位打卡考勤,不到新崗位處報道,公司有什麼辦法開除我?
但這種行為會被視為消極怠工、不服從公司管理的違紀行為,在事實上沒有付出勞務,與曠工行為并無區别,因此公司将可以視為曠工處理,後面就可以順理成章開除了。
調崗後的正确做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在超出原勞動合同約定範疇對員工做出調崗等變更合同的行為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調動的工作崗位超出了原本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範疇,且未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公司是不能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
那勞動者不願意調崗的可以怎麼做呢?
1、書寫不同意調崗意向書。
勞動者在接到工作調崗通知書時,可以用書面的形式向公司表達不同意調崗的意向并出具理由,并堅持在原崗位上班,履行原勞動合同。
2、不要主動離職。
不要主動離職,等公司重新安排或者辭退(口頭不算)才可以有可能拿到拒絕賠償金。
溫馨提示:勞動者不能勝任現有崗位的,用人單位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寫在最後
作為勞動者我們既要捍衛自身合法權益,也要履行勞動的義務,所以我們應判斷公司的調崗是否合理再采取下一步行動。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産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應該遵守。
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
所以工作崗位調整不一定是違法調動,還要看是否合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一定能拿到雙倍賠償,還要看開除的理由是否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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