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2年,甲市突然出現了一位“有為青年”曾某,曾某在該段時間多次出現在當地商會的飯局中,宣傳自己的材料工廠。由于曾某的口若懸河,很多人都對其産生了信任,希望和曾某合作以獲取利益,于是曾某開放合作關系,以自己經營的材料生意吸引被害人“合夥經營”,并以“分紅”為誘餌,許諾被害人會采取利潤分成。經查明,曾某通過此種方式騙取當地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計人民币叁拾萬元,後經法院審理認為,曾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遂依法判處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并責令曾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合作經營有分紅?小心詐騙陷阱!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案中,曾某假稱自己為商界才俊,以經營材料廠尋求合作為由,在當地結識他人,并2010年4月,被告人鄭某以經營石灰石業務為名,邀請被害人張某、秦某合作,以“開放合作關系”為由,吸引被害人“合夥經營”,并以“分紅”為誘餌,許諾被害人會進行利潤分成,以此騙取被害人财物。故曾某的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隐瞞真相,騙取他人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遂根據其具體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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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師提醒】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進行投資、合夥事宜時,應當做好事前調查分析,以免陷入詐騙分子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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