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薪天數一定按21天計算嗎?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一個月上班天數(出勤率)不滿的情況,比如說請假、曠工或者新進員工這些情況月出勤天數不滿情況時,無論是扣除當日工資還是以三倍日工資罰款,都涉及到日平均工資每個月出勤的天數是不同的,月平均工作天數、日平均工資該如何計算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計薪天數一定按21天計算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在工作中,難免會遇到一個月上班天數(出勤率)不滿的情況,比如說請假、曠工或者新進員工這些情況。月出勤天數不滿情況時,無論是扣除當日工資還是以三倍日工資罰款,都涉及到日平均工資。每個月出勤的天數是不同的,月平均工作天數、日平均工資該如何計算呢?
畢業十幾年,經曆了不少的單位,從一個初出茅廬的毛小子到現在,有人和我說我們公司是按照30天去給我們計算工資的。為什麼會有這樣不合規的情況出現,不單單是30天,還有按照26天去核算工資。
不管是30天或者26天,這樣都是不符合用工标準的,那麼什麼情況下的核算方式視為标準,符合用工标準去執行。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号)的規定,一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12個月=20.83天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個月=21.75天。
現在很多企業來說,都基本是按照21.75天進行計算薪資,很少有企業會按照20.83天進行;
因為按照21.75天計算薪資的話,11天法定節假日是屬于帶薪休假的。如果按照20.83天計算的話,那麼就不屬于帶薪休假(不包含11天法定節假日)。
月計薪天數關系到加班費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支付雙倍或三倍工資。這時候月計薪天數的作用就顯現出來了。
舉個例子,兩個人18日一起去同一家公司上班,工資都是2500元/月,月底領工資的時候,兩人的工資領得都不一樣!
小李10月份工資領了1580餘元,而小王隻領到1149餘元。差距如此之大,到底是誰的實習單位算錯了工資呢?這其實就是工資正算與反算的差别,兩者的日平均工資都是114.94元,10月份法定的工作日有18天,實習生18号開始工作,到月底都工作了10天。
一個是正算法,就是按出勤天數(10天)來給工資,也就是小王的計薪方式,領到了1149餘元;
一個是反算法,就是扣除未出勤天數後(21.75-8=13.75天)來計薪,領到了1580餘元;
我國法律對單位采用哪一種計薪方式并沒有嚴格的去規定,正算法和反算法都是合法的計薪方式,雖然正算反算在這裡看起來差距很大,但這是遇到了法定節假日這樣的特殊月份,對于沒有法定節假日的月份來說,正算反算的差距不超過日平均工資。
在實際執行中,用人單位會采用正算反算相結合的方式,力求讓工資處于合理範圍,以免出現反算時工資為負的情況。比如說當月實際出勤天數為23天,新進員工出勤1天,反算的話工資居然為負!當工資出現這樣的差距時,并不一定意味着單位有算錯或者克扣工資的行為。
(假舟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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