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的勞資關系中,用人單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事例常有發生,明顯看出用人單位在雙方之間處于強勢的地位,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主體,屬于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我們勞動者也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一、情況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一)、(二)、(三)、(四)其實都是同樣的性質,就是指用人單位沒有依據相關勞動法律賦予勞動者相關權益,簡言之就是用人單位違法,隻要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五)提及的第二十六條的内容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這是我們《勞動合同法》秉承了民法意思表示一緻的精神,既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肯定是要你情我願,如果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這就明顯不是勞動者真實的意思表示,就像以前的包辦婚姻,所以勞動者肯定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六)是屬于一個補充性規定,因為法律也是不斷修訂的、社會複雜的現實也是不斷變化的,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可以解除的,則勞動者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的時間規定:
1.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内應該提前三十日通知,如在試用期内,則隻需提前三日通知。
2.例外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簡言之,就是隻要用人單位強迫你執行有可能危害到人身安全的行為,你就可以立即解除。
三、解除的實務操作:
勞動者隻需要向用人單位發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該通知書并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你隻需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該通知書的模闆可以在網絡搜索就可以找得到了,但這裡要注意的是:你在向用人單位提交紙質的通知書後,建議你用微信、郵件等電子數據的形式向用人單位的人事發送一張電子照片或文檔,這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說你沒有提前通知,我們得先做好電子證據的保存。
四、經濟補償金的标準:
1.以上提及的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都必須得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具體補償多少錢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具體标準如下:
3.特别注意:
A.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剛好6個月或剛好1年,則補償金标準為1個月工資。
B.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大于1年呢,每滿1年就是1個月工資,而多出的月份數,如果小于6個月,則再加0.5個月工資,如果大于等于六個月且小于等于1年,則再加1個月工資。
C.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每月的平均工資是員工的應得工資,不是你實際到手的工資,簡言之,就是不扣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等之前的工資總額。如果你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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