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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随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7 00:17:5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和法律責任,

勞動者随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方式和法律責任)1

一、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緻意見。

二、用人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過錯性辭退

1、概要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适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标準确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适用類型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系)

(三)經濟性裁員

1、概要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适用情形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内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确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内的;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違法解除,這其中雙包括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待定,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審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勞動仲裁呀法院可以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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