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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假期即将來臨說說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06 03:18:18

國慶假期即将來臨說說(國慶假期即将來臨)1

國慶黃金周即将到來!很多公司人事部已經發布了國慶放假安排。有些公司放假7天,有些公司放假三天,有些甚至隻放假一天。那麼公司強制安排員工在節假日加班,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我們又是否能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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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節日期間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同時《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2條規定國慶節應當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至于黃金周的其他4天是别的周末調休過來的,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屬于休息日。所以理論上公司應當至少放三天假,如果公司一天假都不放,那麼就要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個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一般情況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最多不得超過三個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加班工資一般為平時的1.5倍,休息日為兩倍,法定節假日為三倍。并且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應當享受帶薪年假。

國慶假期即将來臨說說(國慶假期即将來臨)3

法院判例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作出類似判決。

2017年4月6日,柯某向十堰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物業公司支付平日加班費13755元、雙休日加班費1766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928元,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十堰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某物業公司為柯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補發柯某平時加班工資1260元;支付柯某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928元。

後兩者均不服裁決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起訴。

一審審理經過

經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3月9日,柯某進入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6年3月14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并約定柯某的月工資為2100元。柯某在物業公司的工作崗位為監控室,工作分為白班、晚班各12小時,由柯某與另一名職工輪流值班,每月休息1天。在工作期間,柯某與物業公司協商,要求物業公司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由物業公司每月以現金形式随工資為柯某發放社保補貼。柯某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逐月領取了工資。柯某的應發工資中,包含了加班費共計10887.50元以及社保補貼3600元。扣除加班費、社保補貼後後,柯某部分月工資不滿當年十堰市職工最低工資标準1225元。按未達最低工資标準月份的工資以最低工資标準金額核算,柯某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352元。另根據柯某提供的加班表顯示,2017年春節期間,柯某加班3個半天。2017年3月21日,柯某因物業公司扣除其考核工資與公司發生争議,雙方協商無果,便申請勞動仲裁。

法院認為:柯某在物業公司工作期間,每日工作12小時,超過了正常工作時間,物業公司應支付柯某延時加班工資。物業公司現無證據否定柯某提供的值班表等證據,應認定柯某雙休日、法定節假日進行了加班,物業公司應支付柯某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另物業公司為柯某逐月核算了加班工資,柯某也在每月的工資表中簽字認可并領取了共計10887.50元較大金額的加班工資,表明雙方對平常發放的加班工資并無異議。故柯某要求支付平常的延時加班工資及雙休日加班工資不予支持,對其要求的特定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予以支持。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物業公司支付柯某法定節假日加班費1771.59元,駁回柯尊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國慶假期即将來臨說說(國慶假期即将來臨)4

二審審理經過

之後柯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柯某的上訴理由和物業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雙方當事人争議的焦點是:1.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柯某平日加班費、雙休日加班費;2.物業公司應當支付柯某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數額問題。

對于争議焦點一,因本案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明确約定柯某從事的是保安工作崗位,其進入該單位前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工作崗位的工作時間,雖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未明确約定每月2100元的工資數額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結合物業公司每月制作并由柯某簽字認可的工資表,能夠證明物業公司每月已核算了柯某的加班工資,也實際領取了該工資表中确定的加班工資,表明雙方對每月發放的加班工資并無異議,也應當視為雙方合同約定的工資标準中包含有平日和雙休日加班工資。故柯某另外要求物業公司支付平日延時加班和雙休日加班費不應予以支持。

對于争議焦點二,因物業公司在法定節假日期間未安排柯某休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及《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物業公司應當支付柯尊平11天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因一審法院已查明柯某離職前12月平均工資為2103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物業公司應當支付柯某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為3190元(2103元÷21.75天×11天×300%),但因柯某僅主張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928元,故本院認定物業公司應當支付柯某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2928元。

依照相關法律判決:撤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判決書;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柯某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928元;駁回柯尊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所以如果你打算繼續工作以後,可以現在保存好相關的證據,等到準備辭職時向公司索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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