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如何區分?可撤銷合同是指存在瑕疵,相關人員可以對該合同行使撤銷權的合同而無效合同,則是因為危害了國家、集體利益等原因而導緻合同自始無效那麼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别是什麼?具體有哪些?,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如何區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可撤銷合同是指存在瑕疵,相關人員可以對該合同行使撤銷權的合同。而無效合同,則是因為危害了國家、集體利益等原因而導緻合同自始無效。那麼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别是什麼?具體有哪些?
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備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産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而可撤銷合同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而言的,即該合同雖然已經生效,但由于訂立時存在某些瑕疵,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其法律效力。
二、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别是什麼
1、産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産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産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幹預;而無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幹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并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隻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4、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産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對于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此時合同有效;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三、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區别答疑
網友提問:
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别是什麼?
律師回答: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隻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态,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确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确認無效後,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隻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内(我國《合同法》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以上就是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别是什麼的解答。這兩種合同在性質、法律後果以及體現的原則方面都是存在不同的。對于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可撤銷合同隻有在對方主張合同無效之後才會發生無效的結果。在無效的合同被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無效後,另一方當時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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