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2019年以來,劉某等人自行采購大量費列羅散裝巧克力,在未經權利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租借上海多處廠房,從位于廣東的犯罪嫌疑人韋某和位于浙江的犯罪嫌疑人潘某處,購入假冒費列羅禮盒裝巧克力商品的包裝膠帶、塑料盒,從位于上海的犯罪嫌疑人楊某等人處購入假冒品牌标簽、托盤、底卡和紙箱。
劉某雇傭工人将先前購入的散裝巧克力,自行貼标封裝入假冒禮盒,并自行噴印生産日期、保質期、産品批号後封裝成箱,最終銷往全國多個省市,從中賺取差價。
2020年7月,專案組在上海、廣東、浙江等地開展同步收網行動,一舉抓獲包括劉某、韋某、潘某、楊某等人在内的18名犯罪嫌疑人,搗毀産儲銷窩點17處,查獲印有假冒品牌标識的塑料盒7900餘個、商标90餘萬張以及作案設備11套,涉案金額1300餘萬元。
目前,嫌疑人已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标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一、其行為涉嫌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根據描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巧克力是溝通散裝的費列羅巧克力,因此是真品。隻是産品包裝,比如膠帶、包裝盒、标簽等是未經許可而制作的。
我們看一下假冒注冊商标罪的法律規定:
假冒注冊商标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标管理法規,未經商标注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該規定,我們看到未經商标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達到情節嚴重,即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标,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别嚴重的情形。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以,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就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門檻還是很低的。
二、什麼是商标的使用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别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 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标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産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 商标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 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 商标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标或者使用 商标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 商标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 提供的使用該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所以在本案中,嫌疑人将“費列羅”商标印在自己的設計的商品包裝上,就是商标使用的行為。
而且,假冒注冊商标罪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商标的行為即構成犯罪,并不考慮究竟使用在原裝正品還是另行生産的産品。
舉個例子
嫌疑人購買散裝真品費列羅巧克力,然後自己設計包裝,自己生産商标标示,把商标貼在包裝盒上,就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标罪。
換個條件思考,如果包裝也是買的費列羅的,隻是商标是自己印制的,然後用原裝包裝裝上散裝的費列羅,再貼上自己印制的商标,會不會仍然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呢?答案是,依然構成犯罪。
那我們再苛刻一點,産品是費列羅的真品,散裝的;包裝也是費列羅的包裝,也是單獨購買的;商标是從費列羅真品上摳下來的,然後把他們組成在一起銷售,是不是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呢?答案是,依然構成犯罪。
假冒注冊商标罪的關鍵在于,是否經過商标注冊人的許可。隻要是未經許可,使用商标且達到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再舉個例子
買了台蘋果手機,然後買了華為的産品包裝,将這台蘋果手機放在華為手機的包裝盒裡去售賣,達成嚴重情節的,也會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同理,把手機換成OPPO、VIVO、小米、錘子等,一樣會構成商标注冊商标罪。
所以,并不考慮産品是不是真品,是不是能實際使用。隻要有未經許可而使用商标的行為,即構成商标侵權,達到嚴重情節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商标權保護的是商标權人對其商标的控制權,即未經許可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
三、哪種情況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唯一的一種可能就是購買真品費列羅後再轉售的,不要拆換包裝,也不要重新印制logo。原樣買來的,原封不動賣出去,就是正常且許可的商業行為。
因此,對于市場上買了正品後再在其他二手平台售賣的,并不構成犯罪,也不會構成商标侵權。但是也要注意,如果在二手平台的店鋪名稱、或店鋪設計,讓他人誤以為與原商标權人有關聯公司,則可能會認定為商标侵權。
比如,在某平台的店鋪起名為費列羅旗艦店,這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及誤認,使消費者誤以為這是費列羅開的旗艦店,則會構成商标侵權或不正當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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