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2、《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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