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兩年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裁判要旨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漲薪簽訂新合同,雙方因此一直未能就書面勞動合同達成一緻意見,但用人單位不提高待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亦不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繼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勞動者工資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超兩年不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裁判要旨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漲薪簽訂新合同,雙方因此一直未能就書面勞動合同達成一緻意見,但用人單位不提高待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亦不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是繼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勞動者工資。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案例索引
《北京智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劉衛鋒勞動争議案》【(2022)京民申4601号】
争議焦點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提出續簽但因未滿足勞動者漲薪要求而未簽署卻繼續用工的是否還需支付“兩倍”工資差額?
裁判意見
北京市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經查明,雙方勞動合同于2019年1月15日到期,根據智龍公司提交的證據,智龍公司在2019年4月15日與劉衛鋒提出過續簽勞動合同事宜,但無證據顯示在此之前智龍公司向劉衛鋒提出過續簽勞動合同。智龍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劉衛鋒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劉衛鋒要求漲薪簽訂新合同,雙方因此一直未能就書面勞動合同達成一緻意見。二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及雙方訴辯意見,結合在案證據,認定現智龍公司不提高待遇與劉衛鋒簽訂勞動合同,亦不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劉衛鋒經濟補償金,而是繼續對劉衛鋒進行用工并按照原待遇支付劉衛鋒工資。在此情況下,智龍公司依法應向劉衛鋒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并無不當。
關于加班費,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一、二審法院根據劉衛鋒提交的釘釘打卡截圖,結合智龍公司雖主張公司給予調休不代表加班事實存在且已調休小時數有誤,但對此并未提充分的反駁證據予以證明等情形,判決智龍公司支付加班費,亦無不當。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智龍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來源: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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