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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務管理需要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8 15:23:41

征信業務管理需要什麼?記者 | 曾仰琳編輯 | ,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征信業務管理需要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征信業務管理需要什麼(征信業務管理辦法重磅落地)1

征信業務管理需要什麼

記者 | 曾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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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台、數據公司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模式調整勢在必行。

9月30日,央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八章53條,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規管理為主線,以明确征信業務邊界、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為重點。

《辦法》所稱的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對信用信息的定義為: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别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互聯網平台開展助貸等相關業務符合征信業務定義的,适用本辦法。”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指出,近年來,随着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新技術在征信領域廣泛應用,大量有效“替代數據”被采集、分析和應用于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征信已突破傳統借貸信息共享的範圍。

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指出,當前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平台開展的借貸業務合作模式主要分為兩類,互聯網平台扮演的角色類似于金融機構獲客的場景方。

蘇筱芮進一步介紹,第一種合作模式是純粹廣告性質,金融機構在互聯網平台上設置廣告位,點擊進去後是獨立的頁面,互聯網平台不留存用戶的數據。第二種合作模式則是涵蓋了互聯網平台或者是助貸機構的深度參與,會深入到用戶個人信息的“腹地”。

助貸機構和持牌金融機構通過H5頁面等形式共同為用戶提供服務,用戶填寫個人電話、姓名等資料會在雙方共同的頁面上進行留存,中間有可能缺乏個人信息的防火牆,并還可能被進一步轉移到其他平台進行二次營銷。這種模式下,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會被濫用甚至造成過度營銷,因此也是被重點關注的對象。

界面新聞記者曾在5月測試過多家互聯網平台的借貸App,至今仍能收到營銷短信和電話的騷擾,測試過的借貸平台會不時緻電,以發放免息券并“保留貸款額度”的名義誘導記者去平台借款。

除了收到測試過App的電話和短信,記者還收到了一些從沒測試過額度的App短信,包括樂享借、還呗、拍拍貸、省呗等。(詳見報道:為主流貸款App“集體卸妝”後遭遇營銷狂轟濫炸,是誰洩露了我的個人信息?)

界面新聞記者此後獲悉,央行征信管理局給多家主要網絡平台機構下發通知,要求這些網絡平台機構在與金融機構開展引流、助貸、聯合貸等業務合作中,不得将個人主動提交的信息、平台内産生的信息或從外部獲取的信息以申請信息、身份信息、基礎信息、個人畫像評分信息等名義直接向金融機構提供。通知中對于整改後新的業務合作流程要求為“平台-征信機構-金融機構”,業界将其稱之為個人信息“斷直連”。

此次《辦法》進一步明确,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個人征信許可;從事企業征信業務和信用評級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備案。

若違反上述規定,《辦法》指出,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即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第五條也規定,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

若金融機構違反《辦法》第五條規定,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将征信替代數據應用納入監管,并強調從事征信業務需取得合法資質,可有效解決‘無證駕駛’的問題,将原先遊離于監管之外的新興征信活動納入法治監管的軌道,促進市場公平,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

在過渡期方面,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充分考慮互聯網平台、數據公司等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模式的調整,對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業務資質但實質從事征信業務的市場機構給予了一定的業務整改過渡期,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過渡期内,人民銀行将加強對相關機構的業務指導,分步驟推動實現平穩過渡。

在征信業務全流程的規範上,《辦法》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業務的各個環節進行了明确規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機構要對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明确同意授權,不得濫用,等等。

“對征信業務全流程進行更為具體的規範,既是對《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現有征信業法規制度的必要補充,也是《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在征信領域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将切實保護征信活動中各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辦法》定義的征信管理範疇不涉及非商業合作的信息服務。比如,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職責直接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或企業信息的,以及汽車經銷商、房産營銷中介等市場機構依法代金融機構收集客戶信息但并不對客戶信息分析處理營利的,不适用該《辦法》。

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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