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裡的小紅點?“呂律師,你好我太太在機場被警方帶走了,我現在應該怎麼辦?”廣廈集團董事長萬先生在電話中着急地說我告訴他不着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第38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微信裡的小紅點?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呂律師,你好!我太太在機場被警方帶走了,我現在應該怎麼辦?”廣廈集團董事長萬先生在電話中着急地說。我告訴他不着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第38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萬先生到律所辦理了委托手續後,我以其妻子安女士辯護人的身份,向偵查機關了解到:安女士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依法傳喚,後被刑事拘留。萬先生和安女士均為廣廈集團高管,他們有一套别墅正在裝修,因二人工作忙,專門交給裝修公司全權負責。裝修公司刁某,為了讓物業公司提供方便,私下交給物業經理王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刑事拘留)7萬元。後刁某認為王某故意刁難,雙方發生争執,事情敗露後,二人被刑事拘留。偵查階段,刁某為了立功,向公安機關舉報,安女士也參與了犯罪,還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安女士知情,并授權其行賄7萬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我在看守所會見了安女士,向她轉達了公安機關的意見:本案證據确實、充分,認罪認罰,可以快速從輕處理。安女士認為自己毫不知情,拒不認罪,一旦認罪對其本人和上市公司,都會帶來巨大損失。作為委托人,我應當尊重當事人合法的訴求。于是,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中,裝修公司刁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非常清楚地記載了,某年某月某日,他同安女士的對話。刁某發了十幾條語音給安女士,大意是,他今晚請物業經理王某吃飯、洗腳、唱歌,花了多少錢等等,其中一條語音明确說了,為了裝修方便,他今晚交給王某7萬元。安女士隻回了一條文字消息:好的,謝謝!一切拜托你啦!
偵查機關據此認定,本案證據足以證明安女士涉嫌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再次建議當事人認罪認罰。正當案件陷入僵局時,萬先生的電話又來了:“呂律師,警方要求我将妻子的手機馬上送過去。我現在應該怎麼辦?”聽完後,我的大腦高速運轉,以最快的速度思考:警方認為手機是重要的物證,裡面的内容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管證據是否對安女士有利,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必須提供,不能隐匿或者銷毀。《刑事訴訟法》第44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我告訴萬先生:在向警方提供手機前,将手機裡與裝修公司刁某的聊天記錄,如實地拍視頻保存下來。
接下來的幾天,我們團隊反複研究從人民檢察院複制的材料,本案有行賄受賄的事實,有刁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安女士知曉并參與犯罪。我們也在思考,是否考慮勸說當事人認罪認罰?不能,律師應當尊重當事人合法的選擇,既然當事人不認為自己犯罪,我們就應當堅持無罪辯護。但案件要從哪裡突破呢?
“把案件全部材料,重新再梳理一遍,重新打印,全部用彩色打印。”助理似乎想說什麼,我對助理說:“盡快通知大家開會”。翻着厚厚的案卷材料,我也不知道該從哪裡入手。突然紙上幾個鮮豔的紅點,引起了我的注意。因為是彩打的原因,安女士與刁某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旁邊的紅色小點,特别引人注目。這正是我讓萬先生拍攝保存的記錄。這說明,安女士根本沒有打開所有語音,隻是泛泛地回複:“好的,謝謝!一切拜托了。”
我立即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并向他們提供了這一證據。經查,這些未打開的語音,正是刁某表示要向王某行賄7萬元的内容。偵查機關從刁某的手機來看,這些通話内容是清晰明了的,安女士也回複同意了。但我們從安女士的手機來看,這些内容根本就沒有打開,安女士毫不知情。
最終,安女士被無罪釋放。但回想起來這一切,仍然使我感到如芒在刺:如果當時我沒有通知萬先生保存原始聊天記錄?如果我沒有發現微信上的小紅點?如果安女士不小心點開了語音内容?又會是什麼結果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