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
寫作往往分為3個層次:
積累詞彙
學習表達技巧
提升對事物的理解和認知能力
對絕大多數人而言
基本都掌握了最常用的3000左右的詞彙
但由于缺少邏輯或對事物的理解不到位
往往鬧出了“笑話”(常識性錯誤)
最常用、最易錯的詞彙
一起徹底學習一遍吧:
“必須”與“必需”必須:必定,一定要。如,有問題必須指出。
必需:必不可少,不能少的。如,住房是民衆必需。
“交代”與“交待”一般文章中,二者可通用。
但在公文中,如果表達交接工作、囑咐、說明等,建議用“交代”。
公文中,一般不用“交待”。
“其他”與“其它”其他:此外、另外的、額外的
其它:也做“另外的”等意思,但一般指“事情”
在公文中,要求統一使用“其他”。
“截止”與“截至”截止:到一定期限停止進行,一般用于時間之後。如,5月15日截止。
截至:截止到某個時候,強調時間,一般用于時間之前。如,截至5月15日。
“制定”“拟定”與“制訂”“拟訂”主要區别“定”與“訂”。“定”更重視結果,“訂”則更強調過程。
如果指将要或者已經出台什麼政策,用“X定”;而如果是正在進行(在讨論、研究等的過程中),則用“X訂”。
結合公文的運用情況,一般采用的是“制定”“拟定”,“制訂”“拟訂”用的較少。
“洩漏”與“洩露”洩漏: 洩露機密;液體等漏掉。
洩露:不應該讓人知道的事情被人知道了(洩密)。
雖然二者均有洩密的意思,但就主流使用規範而言,如果是“洩密”,一般使用“洩露”。
“暫行”與“試行”暫行:暫時先這麼做(暫且實施、執行);
試行:先試着做一下(試着實行起來,看看是否可行)。
“篡改”與“竄改”篡改:用作僞的手段改動原文或歪曲原意。
竄改:改動;删改。
就運用而言,主要是對象上的區别。“篡改”主要針對精神實質方面,如曆史、政策理論、學說、經典等。“竄改”主要針對客觀實物(主要是書面材料中的字句等),如文字、詞語、古籍、賬目等。
“含義”與“涵義”含義:所包含的意義;暗示,示意;涵義
涵義:所包含的意義。
含義與涵義屬于異形詞(意思、讀音相同,但寫法不同)。但就通用的用法而言,一般是“含義”。
“做”與“作”二者屬于同義詞。
在公文中,如果後面接名詞,則用“做”;如果後面接動詞,則用“作”。
另,“做工作”這一搭配,“工作”無論是動詞還是名詞,均用“做”。
“艱苦”與“堅苦”艱苦:艱難地過日子。指生活困苦。如,艱苦奮鬥。
堅苦:心志堅定,刻苦從事。如,堅苦卓絕。
“檢查”和“檢察”檢查:主要指查看、核查問題;
檢察:主要指考察、研究。
在行政語境中,“檢察”專指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為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審查一定法律事實的活動。如,檢察案情。
而“檢查”一般指為了發現問題而用心查看。
“考查”和“考察”考查:有标準的考校查驗。如,考查成績。
考察:實地觀察調查。如,考察三峽工程。
“期望”和“希望”期望:對人或事物的未來有所等待和希望。
希望:想要、要求達到某種目的(實現某種事情);心中的想法和期待。
(作為動詞)區别而言,“期望”所表達的對象較重大、較嚴肅,一般表達對他人的期望。而“希望”既可以是針對他人,也可以針對自身,更可以針對某一事件。
“權利”和“權力”權利:公民或法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如,公民享有權利。
權力:職責範圍内的指揮或支配的力量。如,行使權力。
“申明”和“聲明”申明:鄭重地告知或者說明。如,申明原因。
聲明:公開表态或說明;聲明的文告。如:發表聲明。
“需要”和“須要”需要:應該有,必須有;必要,有理由要;對事物的欲望或要求。
須要:客觀情況要求一定要。
作為動詞,“需要”的對象一般是具體的、可感知的;“須要”一般不針對具體實物,而是強調事理上的必要。
“實行”和“施行”施行:執行、實施;指法令規章等公布後從某時起發生的效力。
實行:實際施行。
在動詞用法中,主要是注意區分對象。“施行”的對象較為具體,“實行”的對象較為抽象。如實行改革、施行某一項政策。
“違反”和“違犯”違反:不符合;不遵守。
違犯:違背、觸犯。
二者屬于同義詞,區别在于“違犯”情節更為嚴重。一般而言,“違反”更多在于規程、紀律範圍内容使用;“違犯”在法律範圍内使用。
“和”和“與”二者在公文一般常作為連詞、介詞,表達跟、向的意思。表意是一緻的。
但區别在于“與”書面色彩較重,而“和”在書面與口語中都使用。
在公文标題中,一般使用“與”。(來源:網絡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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