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産品型号的構成:
汽車産品型号由企業名稱代号、車輛類别代号、主參數代号、産品序号組成,必要時附加企業自定代号。
例如: XMQ612
(以上為汽車産品型号構成)
CA5020
(以下為專用汽車産品型号構成)
說明:⑴ 貨車、越野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專用汽車和半挂車的主參數為汽車的總質量。總質量為100t以上時,允許用3位主參數代号。
⑵ 專用汽車分類代号由3位漢語拼音字母表示,第一位反映車輛結構特征,後二位表示用途特征。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規定(前面已表述)。
⑶ 企業自定代号位于産品型号的最後部分,可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位數由企業自定,表示同一種類汽車但結構稍有變化且需區别時使用。
⑷ 汽車産品型号應能表明汽車的廠牌、類型和主要特征參數等。
⑸ 為了避免與數字混淆,不應采用漢語拼音字母中的“I”和“O”。
2、汽車産品型号的基本内容
(1)企業名稱代号
企業名稱代号位于産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業名稱的二個或三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如CA(一汽)、XMQ(廈門金龍)、EQ(二汽)等
(2)車輛類别代号
各類汽車的類别代号位于産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見表。
類别代碼“1”表示普通貨車, “2”表示越野汽車
“3”表示自卸車, “4”表示牽引車,“5”表示專用汽車,
“6”表示客車,“7”表示轎車,“9”表示半挂車。
(3)主參數代号
各類汽車的主參數代号位于産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其中:
a、貨車、越野汽車、牽引汽車、自卸汽車、半挂車的主參數代号為車輛的總質量(t),牽引汽車的總質量包括牽引座上的最大總質量,當總質量在100t以上時,允許用三位數字表示。
b、客車及客車挂車的主參數代号為車輛長度(m)。當車輛長度小于10m時,應精确到小數點後一位。另車輛長度不足10m時,均應将長度數值乘以0.1表示,車輛長度超過10m,含10m,均以實際數值表示。
c、轎車或乘用車的主參數代号為發動機排量(L),應精确到小數點後一位,任何排量數值均應乘以0.1
d、主參數的數字修約按《數字修約規則》的規定,主參數不足規定位數時,在參數前以“0”占位。如C A1091、C A1020
(4)産品序号
各類汽車的産品序号位于産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數字由0、1、2、3……依次使用。當車輛主參數有變化,大于10%時,應改變主參數代号。若因為數字修約而主參數代号不變時,則應改變其産品序号。
(5)專用汽車分類代号
位于産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車輛結構和用途特征的三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如廂式汽車結構特征代号為“X”,倉栅式汽車結構特征代号為“C”等。
(6)企業自定代号
企業自定代号位于産品型号的最後部分,同一種汽車結構略有變化而需要區别時,如汽油、柴油發動機;長、短軸距;單、雙排駕駛室;平、凸頭駕駛室;左、右置轉向盤等,可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位數也由企業自定。
供用戶選裝的零部件,如暖風裝置、收音機、地毯、絞盤等,不屬于結構特征變化,應不給予企業自定代号。
汽車産品型号示例:XMQ6122 、 BJ4261、 EQ1141、 CA7180A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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