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開始執行,進一步規範了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的相關操作。快學會計小編整理了納稅人比較關心問題的答複,供各位納稅人學習參考。
問題1
16公告所稱“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如何理解?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問題2
16号公告所稱的“企業”具體是什麼範圍?
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問題3
如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不符合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有什麼規定?
問題4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能否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彙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彙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問題5
經稅務機關批準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16号公告僅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未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發票的,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問題6
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取得發票時是否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提供開票方納稅人識别号?
《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簡稱“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規定了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别号,除企業之外的所有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性單位均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别号。
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還有哪些疑問?關注快學會計,下方留言,跟小編一起聊聊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