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在日常生活中應該經常會接觸到信托這個概念,但是其實并不了解什麼是信托?是一種理财産品嗎?信托其實算的上是我國四大金融産品之一,核心功能就是财産管理,其管理方式非常靈活運用的範圍也非常廣泛,熟悉他的朋友會發現,幾乎沒有信托不能做的金融業務,因此信托可以說是金融行業的常青之樹。
但是信托作為一種投資渠道、理财渠道在老百姓的心目當中認知度并不高,主要是因為信托投資的門檻比較高,更多的是有錢人的投資選擇,所以我們接觸的就比較少。下面我們就簡單的為大家介紹一下,關于信托的一些基礎知識。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和保險類似,信托既是個名詞,又是個動詞。在信托誕生之初,它的目的很明确,就是甲基于對乙的信任,把自己的财産托付給乙代為打理,簡單的說就是“我信你,才托付給你”,所以信托的英文也叫“Trust”,也就是信任的意思。到後來,信托的目的變得更為純粹,就是想讓那些專業人士替自己管理資産,使其升值,于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就應運而生了。
小貼士:
在當前我國對于信托的概念完整的定義為: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聽起來可能會很複雜,但梳理清楚當事人,我們就會比較清楚了,可以看到根據邏輯,信托業務一般會涉及到三方面的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就是剛才提到的甲,也就是信托财産最初的所有人;乙則是受托人,通常是那些具有專業财産管理能力的個人或機構,在當今社會上基本就是“信托公司”。而受益人,則是最終享受信托投資帶來收益的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如甲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如此一來我們就理清了信托運作的一個基本邏輯。
有何特點?
1.信托财産獨立性
我們在進行信托投資時,信托财産是整個業務的核心,沒有了信托财産,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而信托制度與其他财産制度有一個根本的區别,就是我們作為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将财産權轉移給受托人。
所以相當于,我們在之後對于這部分委托出去的财産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而受托人在對這部分财産進行管理和處分時,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而當這部分财産有了收益,委托人需要将财産利益轉移給受益人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
2.風險和破産隔離
若甲建立了一個信托,受益人不是自己,此時甲因為經營不善公司被宣告破産,需要拿其财産來進行清算時,其信托财産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因為我們剛才說過信托财産具有獨立性,所以财産權已不在甲手中,其債權人就不能要求拿這部分财産來抵債。
而對于受托人乙來說,其對這部分财産享有的是“名義上的所有權”,是對信托财産的管理處分權、而非“實質上的所有權”。所以當乙破産時,其債權人也不能對這部分财産主張債權。如此一來甲乙任何一方破産,信托财産都不會受到影響,就很好的形成了一種一種風險隔離和破産隔離制度。
3.代人理财,融通資金
信托作為一種理财方式,一方面很好的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信托可以将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彙集起來,通過規模效益來謀取資産的增值,而且信托機構作為專家,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财技術,善于捕捉市場機會,為信托财産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另一方面,通過信托機構,信托聚集的資金可以很好的轉化為生産資金,實際上為企業創造了更好的融資環境,成為除銀行、保險、證券外另一重要資金融通渠道,滿足社會更多樣的财産管理和金融服務需求。
以上就是本期關于信托的知識介紹,歡迎大家與我們留言互動,留下你想了解的信托知識,我們下期再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