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與森林、海洋并稱為全球三大生态系統,被譽為“地球之腎”“物種基因庫”。
今年6月1日,我國首部專門保護濕地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下簡稱《濕地保護法》)正式實施。該法确立了濕地保護管理頂層設計的“四梁八柱”,在森林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基礎上,填補了我國生态系統的立法空白,将引領我國濕地保護工作全面進入法治化軌道。
以國家立法解決“管不了”“管不好”的問題
《濕地保護法》解決了濕地概念不清、管理無法落實到位的問題。
根據《濕地保護法》的規定,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水域和灘塗除外。
按照這一規定,凡是具有顯著生态功能的湖泊濕地、河流濕地、沼澤濕地、濱海濕地以及庫塘濕地等,都屬于濕地範疇。同時,《濕地保護法》明确了濕地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并要求建立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這是生态文明建設的重大進展。
在濕地資源管理方面,《濕地保護法》此次也将多項有益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如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制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濕地動态監測制度。該法還規定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将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明确了各級部門的發布權限。
《濕地保護法》從立法角度明确了濕地保護、利用、修複及相關管理活動應遵循的原則,有助于提高公衆對濕地保護重要性的認識,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無法可依”和“管不了”“管不好”的問題。
堅持保護優先的法定原則
據統計,截至2021年12月,我國共有國際重要濕地64處、國家重要濕地29處、省級重要濕地1001處,建立了600多處濕地自然保護區、1600餘處濕地公園和為數衆多的濕地保護小區。
随着經濟和城市化快速發展,我國濕地資源遭受非法侵占、圍墾、污染、過度利用等問題突出,濕地保護修複任務艱巨。
《濕地保護法》提出,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複、合理利用的原則,明确禁止開(圍)墾、排幹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等破壞濕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為。
雲南省昆明市的甸尾村水杉濕地一景
同時,《濕地保護法》還特别規定加強對濱海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濱海濕地,對紅樹林濕地和泥炭沼澤濕地的保護也作出具體規定。
這部法律的一大亮點,是加大了對破壞濕地行為的處罰力度。如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嚴重破壞自然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處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這将對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
加強對修複與利用的全過程監督
《濕地保護法》堅持自然恢複為主、自然恢複與人工修複相結合的原則,提高濕地生态系統質量。
《濕地保護法》堅持問題導向,區分不同情況,明确濕地修複責任主體,區分不同類型,明确濕地修複要求。同時,該法提出建立健全濕地修複方案編制和審批以及濕地修複驗收、後期管理、修複效果評估等制度,加強對濕地修複的全過程監督,将對提升修複效果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力争到“十四五”末,我國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5%,恢複濕地100萬畝,營造紅樹林13.57萬畝,修複紅樹林14.62萬畝。
來源:《半月談》2022年第12期
作者:譚衷 | 編輯: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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