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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基數是每個月工資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9 22:15:23

社保改由稅局征收,隻是改變了歸口部門,結果就是稅局可能加大執法力度、查處力度、追繳力度。但是,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并沒有改變。說白了,如何征收,如何查處,是否追繳過往社保,完全由稅局(政府)說了算!企業與HR沒有必要到處去尋尋覓覓所謂的規避策略!通過下面這份文件的研讀,能給大家有所幫助!

關于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社保繳費基數是每個月工資嗎(社保繳費基數包括哪些工資)1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來,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正确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号)、《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關政策規定,努力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顯成績,促進了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但是,随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所有制結構、就業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當前一些地區在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審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執行政策不統一、審核不夠規範等問題,影響了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的整體效應。為做好新形勢下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和稽核工作,現就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繳費基數的核定依據

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第1号),之後相繼下發了一系列通知對有關工資總額統計做出了明确規定,每年各省區市統計局在勞動統計報表制度中對勞動報酬指标亦有具體解釋。這些文件都應作為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依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确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内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号)中對工資總額的計算作了明确解釋: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三、關于計算繳費基數的具體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

1、計時工資,包括:

(1)對已完成工作按計時工作标準支付的工資,即基本工資部分;

(2)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産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标準或計時工資标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4)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技能工資及崗位(職務)工資;

(5)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職工受處分期間的工資、浮動升級的工資等。

(6)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級别工資、基礎工資;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工作任務包幹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包括:

(1)生産(業務)獎包括超産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标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

(4)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人的獎金、體育運動員的平時訓練獎;

  (5)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餘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運輸系統的堵漏保收獎,學校教師的教學工作量超額酬金,從各項收入中以提成的名義發給職工的獎金等。

4、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艱苦氣象台(站)津貼、微波站津貼,冷庫低溫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殡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課時津貼、班主任津貼、科研輔助津貼、衛生臨床津貼和防檢津貼、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護林津貼、林業技術推廣服務津貼、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津貼、水利防汛津貼、氣象服務津貼、地震預測預防津貼、技術監督工作津貼、口岸鑒定檢驗津貼、環境污染監控津貼、社會服務津貼、特殊崗位津貼、會計崗位津貼、野外津貼、水上作業津貼、藝術表演檔次津貼、演出場次津貼、藝術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津貼、教練員培訓津貼、運動員成績津貼、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責任目标津貼、領導職務津貼、崗位目标管理津貼、專業技術職務津貼、專業技術崗位津貼、技術等級崗位津貼、技術工人崗位津貼、普通工人作業津貼及其他為特殊行業和苦髒累險等特殊崗位設立的津貼。

機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包括:公安幹警值勤津貼、警銜津貼、交通民警保健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稅務人員的稅務征收津貼(包括農業稅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外勤津貼、人民法院幹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幹警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補貼、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津貼、監獄勞教所幹警健康補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農業事業單位發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以及其他行業職工的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研究生導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教育津貼、高級知識分子特殊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護齡津貼。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給個人的夥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夥食津貼、水産捕撈人員夥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夥食補助費、少數民族夥食津貼、小夥食單位補貼、單位按月發放的夥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幹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5、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件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糧、油、蔬菜等價格補貼,煤價補貼、水電補貼、住房補貼、房改補貼等。

6、加班加點工資;

7、其他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8、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1)發放給本單位職工的“技術交易獎酬金”;

(2)住房補貼或房改補貼。房改一次性補貼款,如補貼發放到個人,可自行支配的計入工資總額内;如補貼為專款專用存入專門的帳戶,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國家統計局《關于房改補貼統計方法的通知》(統制字〔1992〕80号文)〕;

(3)單位發放的住房提租補貼、通信工具補助、住宅電話補助〔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标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号)〕;

(4)單位給職工個人實報實銷的職工個人家庭使用的固定電話話費、職工個人使用的手機費(不含因工作原因産生的通訊費,如不能明确區分公用、私用均計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購買的服裝費(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種費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标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号)〕;

(5)為不休假的職工發放的現金或補貼〔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标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号)〕;

(6)以下屬單位的名義給本單位職工發放的現金或實物(無論是否計入本單位财務賬目)〔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标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号)〕;

(7)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各種商業性保險〔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标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号)〕;

(8)試行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經營者,其工資正常發放部分和年終結算後補發的部分〔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标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号)〕;

(9)商業部門實行的櫃組承包,交通運輸部門實行的車隊承包、司機個人承包等,這部分人員一般隻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餘部分歸己。對這些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項(一定)費用支出後計算〔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勞動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勞務輸出機構提供的勞務工,其人數和工資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勞務工的工資,而是向勞務輸出方支付勞務費,再由勞務輸出方向勞務工支付工資,應由勞務輸出方統計工資和人數;如果勞務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勞務工支付工資,則應由勞務使用方統計工資和人數。輸出和使用勞務工單位的繳費基數以誰發工資誰計算繳費基數的原則執行〔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标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2004〕48号)〕;

(11)企業銷售人員、商業保險推銷人員等實行特殊分配形式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原則上由各地依據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确定。

四、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在重大體育比賽中的重獎。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三)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五)支付給外單位人員的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指職工出差應購卧鋪票實際改乘座席的減價提成歸己部分;因實行住宿費包幹,實際支出費用低于标準的差價歸己部分。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從業人員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職工集資入股或購買企業債券後發給職工的股息分紅、債券利息以及職工個人技術投入後的稅前收益分配。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十一)勞務派遣單位收取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員工資以外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中淨結餘的現金。

(十五)由單位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十六)支付給從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員的補貼。

(十七)按照國家政策為職工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其中單位按政策規定比例繳納部分。

五、關于統一繳費基數問題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範圍内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内進行核定。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确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号)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号)的有關規定核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于征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目前,一些地方為整合經辦資源,實行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征收和統一稽核,并将各險種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統一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做法方便了參保企業和參保人員,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作,要在規範的基礎上,堅持标準,切實做好申報審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确保社會保險費的應收盡收。 

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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