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五城區拆遷戶注意!福州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心發布最新通知,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和安置房産權登記相關事宜有變化。
全文如下↓↓↓
各房地産開發建設單位、各征收(業主)單位、各征收實施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城區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和安置房産權登記行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就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及安置房産權登記手續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時,被征收房屋産權人已故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引導繼承人及時辦理繼承公證手續,依法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二、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前,被征收房屋已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包括生效法律文書已确認被征收房屋繼承人)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以生效文書确定的繼承人為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申請安置房登記時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安置房登記申請表;2.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3.購房發票;4.住宅專項物業維修資金繳款憑證;5.身份證件。
三、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後,安置房産權登記申請前,被征收房屋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包括生效法律文書已确認被征收房屋或安置房屋繼承人)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根據生效文書将安置房登記申請表中的安置房權利人确定為繼承人。申請安置房登記時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安置房登記申請表;2.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3.購房發票;4.住宅專項物業維修資金繳款憑證;5.身份證件;6.繼承公證文書(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等)。
四、被征收房屋發生買賣、贈與、分家析産等行為,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明确該房屋權利歸屬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本通知适用于我市五城區(鼓樓區、台江區、晉安區、倉山區、馬尾區)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和安置房産權登記行為。
特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
福州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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