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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未處罰法定代表人的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30 03:05:54

、基本案情

原告曾因居民身份證丢失于2012年10月7日在x市公安局x路派出所補領了居民身份證。案外人xx商務秘書有限公司委派員工陳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告提交了材料,申請設立x公司。将原告張某剛登記為該公司的股東、經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股東為張某剛(持股比例60%)、闫某丹(持股比例40%)。被告于當日核準了該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

單位犯罪未處罰法定代表人的案例(不知情而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1

第三人陳某陳述,申請材料中已存在“張某剛”的簽名,其不知是誰所簽,也從未見過張某剛本人。原告于2019年9月得知涉案登記行為後,主張其對x公司設立事宜不知情,亦未向該公司提供任何授權,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告投訴系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冊x公司。被告立案後進行了調查,并向稅務部門協查。

被告認為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于2020年3月8日電話通知張某剛不予撤銷x公司設立登記的處理決定。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訴至本院。另查,案外人xx商務秘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辦理了簡易注銷程序,其股東為馬某(持股比例為99.25%)、馬某聯(持股比例為0.75%)。

二、鑒定意見

依原告申請,本院委托x市x司法鑒定所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股東會決議》中的“張某剛”簽字進行筆迹鑒定,鑒定意見為:上述三處“張某剛”的簽名筆迹均不是張某剛本人所書寫。

三、原告觀點

原告于2012年遺失身份證,後于2012年10月7日在原告居住地派出所x市公安局x路派出所及時挂失并補辦。2019年9月,原告工作單位排查員工有無其他企業任職時,發現原告被登記為x公司股東,認繳金額180萬元人民币。

單位犯罪未處罰法定代表人的案例(不知情而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

四、被告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的規定,被告具有負責轄區内公司登記的法定職權。申請人提交的x公司登記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從程序上看,x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申請設立登記時向被告提交了符合法定形式的關于公司登記的相關申請材料,被告履行了設立登記的法定程序,不存在任何程序違法之情形。

五、庭審意見

被告作為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具有負責本轄區内公司登記的法定職責。在本案中,被告作為工商行政登記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審查後予以核準,不違反上律法規規定。

陳某向被告提交的x公司的設立申請材料,并非接受原告的委托,且無證據證明原告對x公司設立登記一事知情且同意,或者實際參與了該公司的經營活動,故其向被告提交的登記材料不真實,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犯罪未處罰法定代表人的案例(不知情而被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3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院判決,确認被告x市x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22日核準的将原告張某剛登記為xx商貿有限公司股東、經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設立登記行為違法。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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