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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稅日常知識問答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4 12:18:24

問題1:兩部門出台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請問取得退稅款該如何會計處理?

近日,财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号)。請問:企業取得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款,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

對于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會計處理該怎樣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财會[2016]22号)沒有規定,财政部也沒有專門出台專項規定。因此,現階段隻能由企業自主決定,隻要能夠真實反映經濟業務就行。

不過,财政部對于會計處理沒有規定,但是稅務總局對稅務方面卻有規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借鑒稅務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後,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2.《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石腦油和燃料油生産乙烯芳烴類産品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17号)第四條規定,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将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6]141号)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将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按規定轉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财稅[2011]107号)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将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轉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因此,企業應在實際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說明:

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财會[2016]22号)對“進項稅額轉出”使用規定:9.“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産或不動産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問題2:關于增量留抵退稅與即征即退沖突是否一概而論?

公司去年申請了增量留抵退稅,當時還是主管稅局通知的,當時沒有提示跟即征即退政策沖突,當時會計人員不了解政策就提交了申請,電子稅局也沒有任何提醒;今年公司的軟件産品落地,後續市場規模很大,被告知不能再享受即征即退,而且不可逆,這樣是否合理?

解答:

在2022年3月21日前,确實是享受了留抵退稅的,就不能再享受即征即退,因為企業不能把所有的好處都全部占了。

但是,在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發布了《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給予了企業重新選擇的方式。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後,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與“留抵退稅政策”是可以互逆的,當然前提就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回已經取得的退稅款。

問題3:哪些普通發票可以進項抵扣?

解答:

目前作為普通發票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包括如下情形:

(一)符合規定的"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允許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産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其中,購進用于生産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産品,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産品征稅範圍注釋〉的通知》(财稅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08〕81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财稅〔2018〕32号)第二條、第三條

4.《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條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7〕90号)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說明:通行費普通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現在僅限于電子普通發票,紙質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三)符合規定的“國内旅客服務”普通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内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确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 燃油附加費)÷(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 3%)×3%

問題4:公司的暫估材料,供應商已經3年沒有開具此發票給我們,我們可以申請核銷嗎?

解答:

你們想核銷什麼?

購進材料沒有取得發票,會計上暫估處理,是沒有支付貨款嗎?

如果是沒有支付貨款,暫估計入“應付賬款”的,也應該是在“确實無法支付時”核銷應付賬款,并确認“營業外收入”。

核心應付賬款,時間并不是唯一标準,如果欠款時間雖然已經三年了,但是人家債權方依然存在且沒有放棄對債權的追索,比如債權方在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追索的,就不滿足“确實無法支付”的條件,會計核算時就不能輕易地核銷,否則就符合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

如果外購材料已經付款隻是沒有收到發票的話,就不存在核銷應付賬款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外購材料稅前扣除的納稅調整。暫估材料,在年度彙算清繳前沒有收到發票的,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如果是在5年内補充取得了發票,可以按規定進行追補扣除。

問題5:小規模給我們開5個點專票可以用嗎?

解答:

你需要先看清楚發票開具具體是什麼内容,比如房屋租賃的話開具5%就是正确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産,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産(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2)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3)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産(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4)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問題6:向境外個人獨資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内,但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内所得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的個人獨資企業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非居民企業”處理,因此需要按規定扣繳的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内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中的非居民企業,實際上是指稅收協定中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

法定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适用稅率為20%。

優惠稅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非居民企業在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實際執行稅率是10%。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與國際上很多國家或地區簽署有稅收協定(安排),在稅收協定(安排)中通常對“特許權使用費”有優惠政策,實際執行的稅負低于10%。因此,企業可以關注一下境外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有稅收協定(安排)。

問題7:辦公室因為有老鼠養了一隻貓,給它買貓糧,洗澡,打疫苗的報銷發票怎麼做賬?

解答:

購買一隻貓,且是用于企業的生産經營管理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号——生物資産》規定是可以計入“生産性生物資産”的。

借:生産線生物資産

貸:銀行存款

然後,根據貓可能的役用期限進行折舊:

借:管理費用

貸:生産性生物資産累計折舊

在貓的飼養與役用期間發生的飼養成本等,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損益: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當然,如果購貓支出金額不大的話,也是可以直接費用化的。由于企業購進貓并不是為了員工玩耍的(撸貓就是集體福利),如果購買貓或貓糧等過程中取得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也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問題8:小微企業100萬-300萬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減免後稅率多少?

解答: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1.适用對象

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标準的企業

2.政策内容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在前述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2.5%)。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前述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5%)。

3.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标,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确定上述相關指标。

4.辦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也可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

5.政策依據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問題9:子公司從金融機構借款後,同等利率全額的借款給集團母公司,收取母公司利息,這個業務算統借統還嗎?

解答: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财稅[2016]36号附件3)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财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内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将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财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内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内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描述的情形符合“統借統貸”規定條件,可以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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