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很多打着國内外知名高校旗号招生的
天價“總裁班”“精英班”層出不窮
不僅滋生虛假宣傳的招生亂像
更成為一些人牟取暴利的手段
如今
教育部重拳出擊規範高校非學曆教育招生
“總裁班”“精英班”或将成為曆史
11月19日
話題#非學曆教育不得冠以總裁精英等名義#
沖上熱搜第一!
日前,教育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曆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規定》指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曆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
《規定》強調,高校應嚴格規範非學曆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内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确。
在合作辦學方面,《規定》要求,高校應嚴格控制非學曆教育合作辦學,确需與校外機構開展課程設計、教學實施等方面合作辦學的,應對合作方背景、資質進行嚴格審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職員工及其特定關系人的,應在立項申報時主動申明。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脫産學習超過一個月的非學曆教育、受委托的領導幹部培訓項目,一律不得委托給社會培訓機構,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舉辦。
在教學管理方面,《規定》要求,高校要建立非學曆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機制,加強項目設計、課程研發、教學組織、效果評價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學目标和計劃安排,嚴格學習紀律和考勤考核,加強學員管理。非學曆教育可采取脫産、業餘形式。鼓勵高校創新教學模式,開展基于互聯網的信息化教學和線上線下混合教學。高校非學曆教育結業證書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統一制作、分類連續編号,與學曆教育證書明顯區别。
《規定》指出,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高校,或不具備教學條件、辦學投入不足、教學質量低下的高校,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履行職責、推诿、敷衍、拖延的,應公開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弄虛作假,蒙騙學員,借辦學之名營私牟利的,應責令高校立即整改,退還所收費用,并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
網友評論一緻叫好
認為“總裁班”亂象早該規範
也有網友擔心
“總裁班”會換個名号卷土重來
希望能從根本上
還教育一片風清氣正
評論
教育部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非學曆教育管理規定(試行)》(下稱《規定》)的通知。《規定》指出,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碩士、博士學位”等名義舉辦課程進修班。面向社會舉辦的非學曆教育不得冠以“領導幹部”“總裁”“精英”“領袖”等名義,不得出現招收領導幹部的宣傳。《規定》還強調,高校應嚴格規範非學曆教育招生行為,自行組織招生,嚴禁委托校外機構進行代理招生。招生宣傳内容必須真實、明晰、準确。
高校開展非學曆繼續教育,是輻射高等教育資源,構建終身學習社會的重要方式。與全日制學曆教育、學曆繼續教育不同,非學曆教育并不能給學員授予學曆證書,應該重視培訓課程設計與培訓質量,以高質量的培訓内容滿足學員接受繼續教育,提升能力、素質的需要。
但是,一些高校舉辦的非學曆教育,卻存在以學曆吸引學員,以及搞“總裁班”、“精英班”這類噱頭的問題,非學曆教育并沒有堅持非學曆的定位,還涉嫌用學校的品牌為參加培訓的學員“貼金”。有的學員選擇非學曆教育,也不是看具體的培訓内容、培訓質量,而是沖着學校的名氣,存在“刷經曆”“混圈子”的問題。
如多年前,有的名校開設天價“總裁班”,讓輿論誤以為是專門招總裁進行學曆教育,而其實是非學曆培訓。
這些“總裁班”大多為二級學院作為“創收項目”舉辦,負責具體運營的不是院方,而是社會機構,由社會機構負責招生、組織教學活動,不過就是利用大學的牌子,以及大學的場地,并按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付給學院品牌費、管理費、場地費。還有的甚至就是教職員工個人以高校名義舉辦非學曆教育。
這類天價“總裁班”經常讓大學卷入輿論漩渦——有學員質疑進行虛假宣傳、培訓質量很低;還有學員在接受培訓後,在履曆中宣稱自己是名校畢業生,等等。另外,學校(學院)将非學曆教育業務外包,合作的機構為逐利而混淆學曆與非學曆性質,在營銷上大做文章,這對大學的聲譽和形象産生嚴重的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是,有的非學曆教育沒有切實起到培訓效果,讓參加培訓者獲得貨真價實的培訓,非學曆培訓也存在一定的利益輸送問題。
對高校舉辦非學曆教育的規範,首先要讓非學曆教育回歸非學曆定位。相對于學曆教育來說,非學曆教育其實更能體現教育本身的價值,因為它不能給學員一紙文憑(隻有培訓證書)。
舉辦非學曆教育更要重視質量,滿足學員的培訓需求。然而,有的非學曆教育,不是在提升培訓質量上做文章、下功夫,而是想打學曆教育擦邊球,或以混淆學曆教育與非學曆教育進行虛假宣傳,如碩士課程班、博士課程班,這并非碩士或博士學曆教育,學員也拿不到研究生畢業證書,但會讓學員和社會公衆誤以為不需要參加統一招生考試,就可花錢讀碩士或博士。
其次要讓非學曆教育回歸做教育,而不是做生意。高校委托校外機構招生,或者就外包給校外機構,這就是做生意的思路,通過舉辦非學曆教育賺錢。這會帶來品牌管理、質量管理等一系列問題,校外機構在招生時,往往會誇大宣傳,隐掉繼續教育,就稱是大學舉辦,對營銷的投入超過對課程建設的投入。《規定》提出,合作辦學要堅持高校主體地位,嚴禁轉移、下放、出讓學校的管理權、辦學權、招生權和教學權,嚴禁項目整體外包。這具有明确針對性。
非學曆教育,給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創造了多元選擇,也是促進終身學習社會建設的重要教育方式。規範非學曆教育管理,提高非學曆教育質量,這也是提高高校辦學質量和社會影響力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校也要從維護學校品牌、聲譽,服務社會角度,理順非學曆教育管理體系,打造有特色的非學曆教育培訓體系。
文|21世紀教育研究院 熊丙奇
來源: 浙江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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