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父母愛情的結晶,沒有哪對父母不想有個屬于自己的孩子,但是一些人因為無法生育或者因為其他原因,不能生育子女,便想要收養一個孩子。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談談在這種情況下,收養孩子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可以收養誰?首先,被收養人必須是未成年的孩子,其次被收養人必須是無父無母,或者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孩子。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什麼是喪失父母喪失父母包括了兩種情形,一是親生父母死亡,二是親生父母被宣告死亡。
其中被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屬于法律拟制、推定的死亡,是指實際沒有去世,但是長期下落不明,不能對未成年人履行撫養照顧義務和監護職責。所以親生父母被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應視為已喪失親生父母。
三、什麼是“查找不到生父母”?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被視為遺棄或者被拐獲救,而這兩種情形的認定标準不同。
被親生父母遺棄的未成年人,是親生父母主動放棄監護權,公安機關已出具撿拾報案證明,因此僅需以公告的形式查找其親生父母。
而被拐獲救的未成年人,是因為拐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導緻脫離親生父母的監護,除應發布三十日尋親公告之外,還應由公安機關全力查找其親生父母,隻有在較長時間(12個月)内找不到親生父母時,才可以被收養。
四、什麼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是指親生父母因身體、經濟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子女。
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親生父母雙方都在世,但都因重病、重殘或經濟原因無力撫養的子女;
(2)親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殘或經濟原因無力撫養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
五、想收養孩子,這5個條件,你滿足了嗎?(1)收養人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個子女;
(2)收養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收養人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具體指什麼能力?
(1)養父母必須具有穩定的住所和收入來源,能夠負擔起養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項費,比如基本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等;
(2)養父母應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利于培養教育養子女形成健全的人格;
(3)養父母應從情感上能夠給予養子女關心與愛護,使養子女在溫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
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收養孩子,那麼收養孩子的夫妻雙方都應該年滿三十周歲,如果夫妻一方年滿三十周歲,另一方不滿三十周歲,那麼這對夫妻是不符合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不能收養孩子的。
另外,如果是沒有配偶的人收養異性孩子,那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要有四十周歲以上的年齡差,如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那就不受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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