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商人》劇照
英國著名戲劇家莎士比亞寫過一出有趣的諷刺喜劇《威尼斯商人》,講述了在法庭上人們是如何用智慧戰勝邪惡的故事。幾百年來,人們對此津津樂道,作為法律人,我也感觸頗深。
故事中,威尼斯商人安東尼奧宅心仁厚,經常免息放貸給需要幫助的人,因此得罪了放高利貸的商人夏洛克。一日,安東尼奧的好朋友巴薩尼奧找他借款以向女友鮑西亞求婚,可安東尼奧的商船剛剛出海,沒有餘資可借。為成全好友,安東尼奧便向夏洛克借款,并被迫簽下苛刻合約:借款3000金币,期限3個月,如果逾期不還,夏洛克有權從安東尼奧身上割下一磅肉。不料商船出事,安東尼奧無力還款。法庭上,夏洛克堅決要求按照合約執行。這時,鮑西亞假扮安東尼奧的律師出庭,提出答應夏洛克的訴求,但要求必須按照合約割一磅肉,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準流血。夏洛克無法做到,最終法庭以謀害市民的罪名,沒收其二分之一的财産,另二分之一判給安東尼奧。
人們為鮑西亞的智慧折服,但很少有人考慮,這樣的裁判結果是否真正符合法律精神?如果我們是法官,應該如何裁判?
我們必須承認,戲劇中,法官的裁量結果是符合道德和人情的。如果我們是法官,也應當以樸素的公平正義觀為基本指引。正如《慎子》所言,“法者,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法律是基本的道德,以符合公平正義要求、維護個人基本權利、促進人與社會的共同發展為目标。法官是法律的執行者,應當時刻以法的實質正義為終極追求,在每個具體案件中呈現國家大義、衡量民衆倫理、評判是非曲直,作出“合乎人心”、向善向上的司法裁判。這個故事之所以能夠流傳數百年,也正是因為其符合人們對正義、對法律的基本期待。
但對這個故事的結局,我始終保持疑惑。法庭最後對夏洛克财産的處理是否得當,夏洛克借出的3000金币有去無回,是否真正符合正義的标準?在這個故事中,法庭沒有依照法律條款進行合理的法律解釋,而是在公衆情緒的裹挾下,直接對夏洛克作出了最不利的處理。當然,莎士比亞是文學家、戲劇家,并非法學學者,對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了解限制了他的創作,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情節值得思考。
夏洛克在法庭曾堅持,“我問他要的這磅肉是我花大價錢買的,它屬于我,快給我。如果不然,我要訴諸國法!威尼斯城邦的法律等于一紙空文嗎?我要求法律!我有證據在手!”夏洛克的訴求可謂理直氣壯,有法律、有合約、有違約證據。法官要秉持大情懷,不能機械按照三段論邏輯推出割肉賠償的不正義裁判,但也應當在法律框架内,對夏洛克的訴求進行充分回應,對夏洛克的合法權益進行适當保護。如果法官隻根據情懷來判案,那麼法律将形同虛設。盡管在個案中,法官對法律的突破也許符合人們對實質正義的期待,但我們要時刻警惕,法官的感性判斷充滿個人色彩,不同法官的道德、經驗、素養是不一樣的,如果脫離法律框架和程序制約,一定會出現“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現象,無法保證實質正義,更可能引發新的沖突。
因此,法官要有情懷,更要有智慧。在當代中國,法官的智慧集中表現在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在法律框架内查清事實,找到與案件最具密切聯系的法律,并對事實與法律的連接作出準确解釋,得出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公正裁判。如何進行價值判斷和衡量?如何找法?如何解釋法律?如何适當地連接事實與法律?這些都是法律人反複思索的重要問題,也是每個法官應當學習和掌握的司法智慧。
重新回到《威尼斯商人》中,故事的背景是中世紀時期的威尼斯,由于時代的差異、文化的差異,我們很難對故事中法官的裁判進行評論。但如果将其置于當代中國,我想這筆借款的裁判結果應當是這樣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判定夏洛克與安東尼奧的合約無效,安東尼奧根據無效合同取得的3000金币應當返還給夏洛克。至于夏洛克是否存在謀害市民的行為,則應根據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另案處理。這個裁判結果既保護了安東尼奧的人身權利,也保護了夏洛克的财産權利,但是否就是最妥當的呢?相信許多人會有不同的思考。
情、理、法的衡量永遠沒有标準答案,是每位法官的終身課題。但我們相信,有情懷有智慧的法官一定能找到最佳平衡點,以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的公正裁判,引領向上向善的社會風尚。
本文刊載于《人民法院報》2022年6月17日第6版
供稿:東城法院
編輯:楊晨晖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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