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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共同犯罪均被取保候審
保證人可否為同一人
咨詢類别:法律政策
咨詢内容:夫妻兩人是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該案由同一個親戚擔任保證人,是否可行?
咨詢人:四川省金堂縣檢察院 田偉
解答專家符爾加:首先,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關于一名保證人為兩名或多名犯罪嫌疑人擔任取保候審保證人,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因此,同一個人為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擔任保證人,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應當注意同一個人為多人擔任保證人時,保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的問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影響力,以及身體狀況能使其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如果存在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不聽;保證人卧病在床,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為無暇顧及等情形,都不能認為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對保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綜合判斷,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保證人本人的說法來認定。(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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