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生活期間,什麼最煩心?當然是鄰居家躲不掉的噪音了。近年來,上下樓層鄰裡之間因噪音問題發生的矛盾越來越常見,由此引發口角糾紛、甚至肢體沖也屢見不鮮。遭遇噪音困擾該怎麼辦?海澱法院法官以案說法,告訴您怎樣用法律守護“耳邊的安甯”。
1空調噪音影響鄰居生活,得拆
趙女士與錢先生為多年戰友,兩人還是上下樓鄰居。錢先生家安裝了空調,空調外機正好位于趙女士家上方。趙女士認為,按照小區設計要求,室外機都應安裝在外牆空調室外機護欄擋闆内。但錢先生家室外機放置區域并非設計預留位置,工作時産生的噪音嚴重影響其生活,特别是夜晚使用空調時,根本無法正常休息。趙女士多次找到單位及物業公司與錢先生溝通,但錢先生堅決不拆除。趙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錢先生将空調室外機拆除,安裝至預留的指定區域,并賠禮道歉。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趙女士提交了房屋産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的情況說明。
庭審中,錢先生不同意趙女士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自己家空調位置遠高于趙女士家屋頂位置,對趙女士沒有影響,而且空調位置經過驗收合格,趙女士無權強行指定安裝空調的位置。請求法院駁回趙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涉案房屋産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開具的證明可以作為審理依據。錢先生将空調外機安裝在趙女士房屋房頂近窗上沿處,空調工作産生的噪音,妨害了趙女士一家的正常生活。趙女士要求錢先生拆除空調室外機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錢先生安裝空調室外機并非出于影響趙女士家正常生活的故意,趙女士亦不具有物業管理之責,故對趙女士賠禮道歉、将室外機安裝至指定區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錢先生将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拆除,駁回趙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上述案例中,錢先生安裝的空調室外機工作産生的噪音客觀上給趙女士正常生活造成妨害,因此法院判令錢先生停止侵害将安裝的空調室外機拆除。
2鄰居裝修噪音緻心梗,得管
宋先生與田先生是上下樓鄰居,宋先生對自家房屋進行了裝修。在裝修後不久,樓下的田先生因“突發胸痛”被救護車送到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田先生病情為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等。田先生認為,宋先生此前進行了長達4個多月的裝修,自己因裝修噪音污染誘發心髒病。因此,起訴要求宋先生賠償急救費370元、門診費1292元、救護車費260元、住院醫療費51295.25元、業務損失10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00000元。
庭審中,宋先生稱,自己對房屋裝修并未擾民,居委會也沒有收到過田先生的相關投訴。田先生是在自己裝修結束後才犯病,其病情與自家裝修沒有關系,不同意田先生的訴請。
對于病發與裝修噪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問題,田先生在庭審中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田先生突發急性前壁心肌梗死與當日宋先生家的裝修環境噪音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對于宋先生提出田先生病發當日裝修已經結束的異議,鑒定機構認為,病變基礎與田先生自身情況有關,但疾病發病有累積過程,需要數日,當日是否有裝修行為不影響司法鑒定的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經鑒定認定,田先生突發急性前壁心肌梗死與宋先生的裝修環境噪音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宋先生對田先生因此産生的合理經濟損失,理應按誘因的比例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田先生所主張的急救費、救護車費、醫療費由法院依法判定。田先生所主張的業務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因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宋先生賠償田先生急救費、救護車費、醫療費共計13304.31元。
【法官說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在此提醒,因噪音影響遭受身體損害主張賠償的,要留存好就醫記錄、醫療費票據等關鍵證據。對于身體遭受損害與噪音影響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的大小、誘因賠償範圍等常人無法判斷的專業性問題,可以通過申請司法鑒定,由專業鑒定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結論,作為維權依據。
3不堪噪音怒砸鄰居家門,得賠
孫先生與周先生是鄰居。孫先生稱,一天晚上,自家防盜門被住在樓下的周先生用錘子砸了十幾個洞。此前自己家的防盜門、木門也被周先生用錘子多次砸壞。孫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先生賠償電梯防盜門、樓道防盜門及木門損失共計4000元,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
庭審中,周先生辯稱,自己确實砸了孫先生家門,但起因是孫先生經常以地面不平、砸核桃等理由用錘子不間斷地敲擊地面,有時不分白天夜晚。周先生多次找到孫先生理論,但情況沒有改變。出于憤怒,周先生多次破壞了孫先生家的防盜門、木門和紗窗。但周先生但并未就孫先生制造噪音,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周先生持錘砸壞了孫先生家的防盜門及木門,侵犯了孫先生的财産權益,孫先生要求周先生賠償其财産損失,予以支持。具體金額由法院綜合考慮過錯程度、市場價值及損壞程度酌情予以判決。周先生辯稱孫先生制造噪音影響其生活,但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采信;孫先生要求周先生賠償其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也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令周先生一次性賠償孫先生财産損失3500元,駁回孫先生的其他訴請。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上面的案例中,周先生用錘子損壞孫先生家門的行為侵害了孫先生的合法财産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孫先生雖主張因噪音影響才實施砸門行為,但就孫先生制造噪音并未提交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其抗辯理由未予采信。在此提醒,遭遇噪音困擾,可以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留存噪音監測的相關證據。若雙方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切勿沖動處理,避免引發新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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