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來臨,很多家長早早地做好出行計劃,準備來一場自然放松的親子遊,為了安全省心,跟團遊往往是家長的首選。然而,有的人隻是通過他人介紹,簡單看看行程就秒轉旅遊款,退款維權時才發現“包”下自己旅程的不一定是旅行社。法官提醒,跟團旅行小心掉“坑”。
案情回顧
肖某等5人相約到馬來西亞旅遊,經朋友介紹知道周某從事旅遊行業,于是添加周某微信詢問旅遊事宜。了解肖某旅遊目的地後,周某通過微信向肖某發送相關行程安排、價格以及A商務中心的營業執照,行程表擡頭寫着“珠海市XXX旅遊”字樣。肖某與朋友商量後,決定參加其中的三地四飛輕松遊旅行計劃。在周某指引下,肖某向周某個人微信收款二維碼轉賬3.6萬元。
出行前,因馬來西亞出現新冠疫情,肖某與周某協商取消行程,并就退款事宜進行協商,雙方簽訂《退款協議書》,約定周某分期退款3.3萬元,首期退5000元,剩餘款項月底前退完,如未按時退款,需加收20%違約金。周某退款5000元後,未再返還剩餘款項,于是肖某等人将周某及A商務中心起訴至珠海市鬥門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剩餘款項并支付違約金。
法官說法
周某是否應當償還剩餘款項并支付違約金?
本案中,肖某等人與周某通過微信确定旅行計劃,并向周某支付旅遊費。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行程取消,雙方就退款事宜達成一緻意見并簽訂《退款協議書》,該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現周某沒有依照協議約定退款,故肖某等人主張周某退還剩餘款項并支付違約金,理據充分,應予支持。
A商務中心是否需要承擔退款責任?
案涉旅遊行程計劃一直由肖某通過微信與周某溝通磋商,且旅遊費用支付至周某個人微信賬戶,退款協議書亦由周某以個人名義出具。肖某等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周某系A商務中心的員工,并不能證明周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周某并未向肖某等人說明其與A商務中心之間的關系,亦未出示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授予其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以證明其具有代理權,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因此肖某等人要求A商務中心承擔退款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五十八條 包價旅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遊行程安排;
(三)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标準;
(五)遊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内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前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所載内容。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一些個人代理和中間商以旅行社的名義出售跟團遊項目,甚至以個人賬戶收取旅遊者款項,部分旅遊者缺乏“火眼金睛”,将款項支付給個人,最終個人不知去向,旅遊者又無法證明其與旅行社存在旅遊服務合同關系,導緻款項難以追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包價旅遊活動,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如果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還應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旅遊者在預訂包價跟團遊項目特别是境外旅遊項目時,要嚴格審查旅行社的資質,查看相關營業執照,選擇合法、優質、誠信的旅行社。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要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明确雙方權利和義務,旅遊者應對合同條款仔細閱讀,對于一些容易引發糾紛的事項要在合同中明确約定,避免日後因約定不明确而發生糾紛。
此外,疫情反複,若城市采取相應防控措施緻使旅遊行程取消,則為不可抗力事件,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後将剩餘款項退還給旅遊者。因此,旅遊者更應注意合同簽訂主體,避免合同解除後發生退款無門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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