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時代的進步,現在越來越多的老人開始能夠接受寫遺囑來處置自己的遺産,但随之而來的就是遺囑被認定無效的問題,明明是老人親筆寫的遺囑卻因為各種各樣的問題無法産生效力,導緻遺産最終無法按照老人生前的意願被處置。
在司法實踐當中,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案例有很多原因也是各不相同,今天就來和大家說說5種常見的可能導緻遺囑無效的情形,大家在書寫遺囑時一定要避免出現類似的問題,以免辛苦立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5種可能導緻遺囑無效的情形】
1.立遺囑時老人不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遺囑是老人生前處置自己遺産的一種方式,屬于一種民事行為,而做出的民事行為有效的“基礎條件”之一就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是不能立遺囑的,所以立遺囑時立遺囑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做出處置遺産的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遺囑形式有6種,分别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要求不同,舉個例子:老子自己在家寫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它需要老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遺囑形式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将被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注意:《民法典》施行後,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
3.遺囑内容不清或有歧義
老人的自書遺囑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遺囑内容不清晰、難以理解甚至出現歧義,這種情況由于無法确定老人的真實意願,遺囑可能被認定無效。
被繼承人書寫遺囑最好簡潔、明了,清晰的羅列自己的各項财産,并确定每項财産的繼承人(寫清身份證姓名、注明身份證号),房子寫明房産的确切地址、車子寫明車子的車牌号(車輛型号)等信息。
4.遺囑當中處置他人财産
看到這一條大家可能有些疑惑,自己的遺囑怎麼可能處置别人的财産呢?
實際上,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當中發生的并不少,主要原因在于夫妻一方對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财産進行了處置,我們在結婚後(沒有婚前财産協議的情況下)獲得的大部分收入一般都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這部分财産大多數時候往往由我們個人“掌控”,這可能會出現在立遺囑将夫妻共同财産作為遺産處置。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
5.遺囑内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前段時間有一個案例上了熱搜,丈夫和妻子分居多年,并且在這期間與其他女人同居并共同生活,丈夫過世前将自己的遺産都留給了後面和自己同居的女人,遺囑内容、形式沒有任何問題,但遺囑卻被認定無效。
原因就在于遺囑的内容将遺産留給了“小三”,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所以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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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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