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社協同育人社區的作用?兒童健康良好教育生态環境的創設,立德樹人教育目标的實現,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有效協同,形成教育合力長期以來,我國在全國層面沒有統一制定專門的家庭教育法律,隻是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有與家庭教育責任相關的條款,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認,家庭、學校和社會之間的教育邊界不清晰,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不暢通,家庭教育未能有效發揮其特有功能,影響了我國家庭教育的健康發展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将正式實施,這是中國教育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對于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推進家庭教育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家校社協同育人社區的作用?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兒童健康良好教育生态環境的創設,立德樹人教育目标的實現,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有效協同,形成教育合力。長期以來,我國在全國層面沒有統一制定專門的家庭教育法律,隻是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有與家庭教育責任相關的條款,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認,家庭、學校和社會之間的教育邊界不清晰,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不暢通,家庭教育未能有效發揮其特有功能,影響了我國家庭教育的健康發展。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将正式實施,這是中國教育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對于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推進家庭教育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
家庭教育立法破解家庭教育難題,回應現實關切
兒童從出生開始,就在家庭中接受教育,家庭可以說是兒童社會化的基本單位。兒童在家庭中通過父母學習基本的社會生活規範,為人格與個體社會化奠定基礎。現代社會,父母對學校教育機構的依賴性逐漸增強,但是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還是無法替代家庭教育的影響。受我國社會轉型、家庭結構、教育改革等因素影響,家庭教育存在很多亂象,影響育人目标的實現。
一是家庭教育缺位。不少家長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把家庭教育責任推給學校和社會。二是在家庭教育中重智輕德。部分家長将學校教育作為教育的标準和模闆,為了升學,片面關注子女學識發展。三是家庭教育“學校化”。父母忽視家庭教育對兒童品行的養成功能,使得家庭教育處于學校教育的從屬地位,成為應試教育的推動者。四是學校教育“家庭化”。“家長群”變成“作業群”,家長被要求輔導、批改學生作業,參與學校監考與維持紀律,學校、教師的教育責任被轉嫁到家長身上,家庭教育空間被擠壓。家庭教育的定位不清與職責模糊,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家長在教育中的主體性與責任心。特别是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目标的偏移與錯位,影響了育人效果,造成了教育的負面效應。
不當家庭教育所引發的未成年肇事惹事、校園暴力、犯罪層出不窮,“虎媽狼爸”式的教育行為引發人們争議,留守兒童棄守、虐待兒童導緻的悲劇更是讓對父母行為予以規範的呼聲高漲。這反映出當前家庭教育問題成為社會治理的一個難點和痛點。法律是教育發展、社會穩定最強有力的保障,教育領域的新問題直接催生教育法律改革,家庭教育的問題催發了家庭教育的立法需求。當下,亟須運用法治手段,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調整家庭教育行為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破解家庭教育面臨的難題,構建家庭教育治理體制和機制,有效發揮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長中的教育功能和價值引領功能。
助力家庭教育能力提升
家庭教育不僅僅是家庭内部的事,或者父母的事,它關系到國家與社會發展,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明顯的公共性,這為國家通過法律規範家庭教育提供了正當依據。但是,家庭教育是父母在作為私人領域的家庭中實施的教育活動,具有私人性,這是家庭教育的一個顯著特性。因此,政府并不直接參與實施家庭教育,而是作為家庭教育的支持者與監督者。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目标是通過為父母提供一系列的支持與服務,提升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核心内容是構建起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家庭教育指導公共服務體系,保障每個家庭獲得必要支持,引導家長教育行為。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認為家庭教育不僅僅是“家事”,還是“國事”,對家庭教育屬性有了更為全面和深刻的界定。明确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規定了父母的家庭教育職責,這有利于增強父母的家庭教育主體意識與責任意識,避免忽略家庭教育或不當實施家庭教育活動。對家庭教育内容作出了倡導性、鼓勵性規定,明确家長開展家庭教育活動時承擔的并非是“教”的功能,即強調知識教育,而是體現在“育”上,即注重對孩子的價值觀、品德與行為習慣、心理健康與情感、基本生活能力、社會适應能力的培養。以法律确認了國家對家庭教育的支持和保障責任,規定了政府各級各類部門、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各機構對家庭教育各自不同的職責。明确了教育是屬于全社會的事情,規定以多種形式擴大家庭教育公共服務供給體系。針對家庭教育缺位、家庭教育暴力等問題,為家庭教育行為劃定了底線,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家庭教育職責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總之,《家庭教育促進法》基于家庭教育屬性,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厘定了家庭、學校和社會教育的邊界,為引導開展家庭教育活動提供了準則。同時,該法明确規定,必要時介入家庭教育——通過一定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支持和幫助父母實施家庭教育,并對父母的不良家庭教育行為予以監督和幹涉,以此促進家庭教育有效開展。
推進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建設
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讓家庭教育回歸本位,理順家校社之間的關系,厘清各自的職責,使三者各司其職,形成教育合力。家校社三方育人主體的職責不同,在對兒童健康成長協力共管的同時,要明晰家校社教育的邊界。尤其是《家庭教育促進法》是在“雙減”的背景下通過的,在落實“雙減”的過程中承擔十分重要的職責。《家庭教育促進法》頒布實施後,切實推進協同育人工作,發揮協同育人功效,需要構建完善的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
健全家校合作機制。家校合作要通過協商劃定邊界,科學區分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功能。要明确家庭的責任、内容和任務,防範和杜絕家庭教育的不作為。家校要構建相互支持、相互參與的育人共同體,可以通過學校治理委員會、家委會、家長—教師協作委員會等組織形式,或者通過家訪、社會開放日、社會實踐等方式,定期組織家校交流活動,推進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和學校指導家庭教育活動。
加強社會和學校協同機制。學校要借助青少年校外活動相關的社會組織,搭建學校和社會合作育人平台,如建立館(博物館、美術館、體育館、科技館)校合作基地,建設科普實踐基地等。充分利用社會組織的教育資源優勢,開展研學、志願服務等校外教育實踐活動。利用社會教育人才資源,邀請行業優秀代表、道德楷模等定期走進校園,參與學校教育,提升社校合作實效。
完善社會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制。社會教育組織和機構,是實施家庭教育服務的有利載體。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青少年宮等社會教育組織,要利用其自身教育資源,以各種形式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務。要重視社區在家庭教育中的地位,利用好社區資源,辦好社區家長學校,使社區家長學校成為準父母教育培訓與心理援助等集多項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教育中心。通過公益組織、早教機構或者群團組織,借助信息化手段,針對不同家庭需求提供特定的家庭教育網絡課程。搭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信息平台,提供家庭教育線上指導與咨詢服務。
發揮政府主導、統籌功能。政府應通過家庭教育規劃,對家庭教育事業改革進行統一部署,解決家庭教育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難題。運用多種政策手段,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家庭教育公共服務領域,形成家庭教育服務多元供給模式。統籌發揮學校和社區家長學校、婚姻登記與醫療保健機構、兒童福利與未成年救助保護機構等組織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功能。加強對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如在全國或地方範圍内頒布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和讀本,保證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有序開展。加大家庭教育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增設家庭教育專業,加強家庭教育專業培養方案和課程體系建設,積極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完善家庭教育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提升家庭教育專業人員素養。規範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管理,嚴格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準入條件,加大運營過程的監管力度,提高家庭教育服務質量。
(作者:姜國平|浙江師範大學法政學院博士、副研究員 陳胤含|浙江師範大學法政學院法學專業學生)
【本文系2022年度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後期資助課題“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以政府職責為中心”(22HQZZ13YB)階段性成果】
來源: 《教育家》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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