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一定的條件,服刑是可以奔喪,不過手續比較麻煩。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其父母一方去世,服刑人員在監獄警察押送下可以離監處理後事。服刑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服刑人員在監獄警察押送下可以離監探視。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如遇此情況,服刑人員可向所在管教幹警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回家處理後事的理由。
根據法律依據: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一)剩餘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确需本人回去處理的(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内。 罪犯特許離監的時間為1天。辦理特許離監,應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申請,監獄依照法律規定的罪犯離監探親審批程序批準。 對特許離監的罪犯,監獄必須派幹警押解并予以嚴密監管。當晚不能返回監獄的,必須羁押于當地監獄或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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