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重組是搞活企業、盤活國企資産的重要途徑。我國企業并購融資大多采用現金收購或股權收購支付方式。
資産重組與并購經常是交互發生的。對公司來說,即使公司的控股權發生了變化,隻要不發生資産的注入或剝離,公司所有的資産未發生變化,隻是公司的所有權結構發生變化,控股權發生了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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