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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如同住人信息權益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0 18:57:42

近日,一則關于自如租房租戶違約,被要求搬走的報道在網上引起争議。

據了解,杭州自如租客周先生在平台上以合租的形式與别人租了一套房子,月租金2700多。随後其母親過來探親,暫住在他的租住房内。被自如管家發現後,周先生母親被要求搬離,理由是自如租房合同中明确“居住者年齡需在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

“周先生租住的自如友家合租房,市場定位為專供年輕人的合租産品,租客年齡多為22~30歲。若合租租客年齡相差較大,作息和生活習慣不同,會互相影響居住體驗。”7月23日,北京自如生活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營銷中心負責人朱琦向記者介紹。

自如同住人信息權益(事發杭州自如不許)1

自如同住人信息權益(事發杭州自如不許)2

周先生提供的自如租房合同顯示:居住人員(包括簽約人和房屋共同使用人)年齡須為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記者從自如官網查詢也發現“簽約自如友家産品,客戶年齡滿18周歲,不超過40周歲”的條款。

據報道,自如管家在13日給周先生發短信稱,“如您母親7月20日未搬離,我公司将清理您的物品并收回房屋”。

自如同住人信息權益(事發杭州自如不許)3

對此,周先生表示不能理解,“年輕人都是有父母的,不過來長期住,至少探親是允許的吧。”

自如同住人信息權益(事發杭州自如不許)4

在回複“父母同住幾天以上算違反合同?按規定是否一天都不可以?”的争議時,朱琦表示,自如友家産品是一天也不允許40歲以上同住的。

北京市炜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建勝表示,“合同約定存在不清晰的細節,特别是‘居住人員需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在理解上可能産生分歧:‘居住’是持續性、長期性和安置性概念,嚴格來講,單次或偶爾留宿、短暫留宿,并不屬于居住人員,這也是租客認為出租方‘不近人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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